2017年6月30日上午,淮安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寿祥与侦查人员一道复勘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现场。
张寿祥副检察长作为承办人在办理卞某某交通肇事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卞某某在接受讯问时提出案发现场路面有大坑,旁边车辆避让大坑侵占其车道,其紧急避让导致发生事故,并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为排除案件疑点,查明案件事实,张寿祥副检察长到案发现场实地查看了现场路况,对照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材料,并结合侦查人员的介绍,模拟案发现场情形,发现案发路段路况良好,不存在卞某某提出的情况。通过此次复勘现场,有力排除了嫌疑人的辩解。
为适应司法改革要求,提升案件质量,该院要求承办人针对案件证据注重从书面审查向亲历审查转变,特别是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疑的案件,要求承办检察官亲临现场进行复勘,以确保证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