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淮安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旺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流均镇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对一处滥伐林木者异地补植复绿情况进行督查,淮安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人员全程参与活动。
2018年5月,流均镇葛某某安排张某某等3人滥伐该村集体所有的树木272株,立木材积为63.2302立方米。2020年3月,本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葛某某等4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对葛某某等四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是葛某某等4人滥伐林木后,一直未进行补植复绿,致使林业资源和生态效益持续处于受损害的状态,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4月1日,淮安区检察院遂依法向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责令葛某某等4人补种滥伐株数相应倍数的树木,并处罚款。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葛某某等4人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计1360株,并保证存活率在90%以上,并处罚款10万元。因道路拓宽,原树木砍伐地段无法进行树木补种,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有效性,修复受损的林业资源和生态效益,最终结合该镇树木分布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决定在该镇塘河河堤补种树木。
3月8日当日,淮安区检察院和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流均镇政府三方共同对葛某某等人补种的树木数量、成活情况进行检查核对,确定1360株树木已补种完毕,且树木存活率在90%以上,受损的林业资源和生态效益得到了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