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上午,一起合同诈骗案的被害人叶某某来到淮安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第二检察部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2017年,李某某通过虚构自己承包千亩水面、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叶某某化肥共计290.88吨,欠下80.95万元货款。叶某某多次讨要无果后无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李某某仍拒不执行。索债无果的叶某某通过走访发现李某某将多数肥料用于抵债或出售,叶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以“该案经过民事判决,系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叶某某遂向淮安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2019年5月,淮安区检察院受理叶某某申请立案监督的书面材料后,第二检察部与控申部门同志在院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共同开展调查工作,多次与叶某某沟通案情,四次赴外地取证,联系、走访十余名证人和群众,查阅了裁判文书网上李某某涉及的十余份民事判决,在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后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调查材料和思路进行了取证,2021年1月底,这起历时19个月的案件得以顺利判决,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宣判前,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李某某亲属代为退赔首期10万元款项。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担当和作为表示了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