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故意杀人 境外命案 证据能力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波,男,1976年7月出生。
2002年7月底,被告人李波与妻子高天梅(女,殁年26岁)赴美国加州洛杉矶县工作。2006年初,被告人李波发现高天梅与异性网友聊天内容暧昧产生矛盾。同年12月13日(美国时间),被告人李波休息在家,当日下午三时许,高天梅回到家中,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因高天梅收拾行李准备离家引发争执。期间,因高天梅与被告人李波母亲章学军通话态度冷漠,并明确表示自己有外遇,被告人李波与高天梅发生激烈争吵,其间被告人李波双手卡扼高天梅颈部致其死亡。
为隐瞒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波脱下高天梅衣裤,连同首饰、手机等物品抛至其住处附近一垃圾箱内,随后将高天梅尸体蜷缩装进垃圾桶,用家中绳索、电线扎紧垃圾桶与桶盖后放进蓝色丰田MATRIX汽车后备箱,开车行驶至美国加州南艾尔蒙地市圣塔安尼塔南大道751号惠蒂尔隘口公园,将垃圾桶推入公园北湖后逃离现场。
2007年1月9日,美国警方发现被害人高天梅的尸体并展开侦查,对李波四次调查询问,但李波均否认其杀害高天梅。2014年7月,经过对用于固定抛尸垃圾桶的绳索、电线上提取的DNA进行比对,发现与李波的基因型一致,美国警方确认李波有高度作案嫌疑,加州洛杉矶高等法院对李波以谋杀罪和强奸罪签发了逮捕令。
期间,2010年5月17日李波离开美国回国定居,2014年7月31日,美国洛杉矶郡检察官通过中国驻美国大使馆邀请中方赴美国接收案件,2014年10月23日,美国警方将案件移交给中国公安部。同年10月27日,公安部指定江苏省扬州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2015年9月9日,被告人李波被抓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其近亲属代为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要旨】
境外命案中,境外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成为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可以通过警务合作方式移交境外命案涉案证据材料。对境外命案的证据体系,可以通过证明其来源、专业人员意见确认、现场勘查等方式,补强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完成证据体系的立体构建。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6年3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以李波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30日移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关注以下几点:
一、全面引导侦查,关注取证合法性。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被告人长达十年后才被移送审查起诉,涉及证据转换、证据体系零散且灭失严重、中美司法协助等复杂情形。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对本案证据转换、审讯嫌疑人保证取证合法性、关键证人的重新核证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并详细列出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
二、适时补强证据,完善证据体系。中美就询问证人的规则有巨大差异,询问证人时,美方可以由一名警察单独询问,形成访谈报告。中方专案组对4位关键证人做了询问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协调美方办案警员逐项签字确认所有的移交证据;提取了法医、毒化、DNA鉴定机构和人员的30多份资质证书;在美国警方合作下进行了侦查实验,以验证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涉及的路径和真实性;辗转找到十年前李波用于装运尸体的汽车,并对汽车后备箱的空间尺寸进行实际勘测以证实能容纳下抛尸用的垃圾桶。
三、推动谅解救助,化解矛盾纠纷。审查起诉中,得知被害人高天梅父亲患癌症晚期,立即申请被害人救助,经多次协调磋商,促使犯罪嫌疑人亲属先行赔偿经济损失,达成谅解赔偿协议,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为案件顺利起诉、审判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强化专业知识,应对庭上交锋。为进一步完善和固定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锁链,针对辩方提出的DNA鉴定中“ID试剂盒并非针对华人”“较低估算值能否支持同一性认定”以及“尸检报告中或然性描述能否得出必然性结论”等专业性问题,公诉人查询资料、走访专家,精心准备质证意见。
2016年11月9日,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波犯故意杀人罪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5月4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检察机关把握案件特点,采用多种举证手段:一是采用多媒体示证系统进行示证;二是借助谷歌地图、实景照片还原案发现场;三是动画演示模拟被害人生前活动轨迹、再现抛尸路线和过程,模拟还原案件全过程。
庭审过程中,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辩:
一、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美方DNA鉴定所用的试剂盒并非针对华人的质证意见,公诉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答辩:
(一)Identifiler(简称ID)试剂盒是全球通用的,目前国内都用ID试剂盒。
(二)对同一性认定的结论解读。美国警方出具的DNA鉴定报告证明从高天梅尸体阴道试样中提取的精液残留通过DNA鉴定与李波匹配,匹配概率为1/(25.6×1018)。经咨询专业人员,虽然美国警方在DNA鉴定报告中说明该鉴定针对非华裔人群,但是本案中DNA的匹配概率高达1/(25.6×1018),即使使用华人人口资料重新换算对结果可能的影响微乎其微,不影响同一性认定。
二、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美方尸检报告“根据腐烂变化,不排除因窒息、缺氧和身体或颈部受压迫而死”不是确定性结论的质证意见,公诉人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答辩:
(一)美国验尸官2007年3月7日作出医学报告认定高天梅系被人杀害。
(二)美国验尸官作出了死亡原因的或然性描述,江都区公安局的法医杨卫华对该份尸检报告作出了详细的解读和说明,补充阐述:卡扼颈部可能导致舌骨骨折等特殊改变,但改变程度可受个体差异、窒息方式、持续时间等因素的影响,有时也会不明显,且尸体腐败会掩盖尸体征象。
(三)美国警方法医拍摄的尸体照片清晰地表明高天梅的头面部及颈部腐烂严重,提示生前该部位可能严重充血。
(四)被告人李波多次稳定供述卡扼高天梅颈部致其死亡。
综上,尽管尸检报告未作出必然性死亡原因结论,但其或然性结论和尸体照片、被告人供述等形成完整、严谨的相互印证关系,能够证明死亡原因为窒息,单个证据的或然性描述更证实报告的严谨、细致。
三、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美方关于铁丝、绳索上的DNA鉴定“李波是DNA图谱的一个可能来源”不是确定性结论的质证意见,公诉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答辩:
(一)对本案中铁丝、绳索的DNA鉴定,美国警方分别采用了ID试剂盒以及Mini-STR试剂盒,在1根铁丝和2根绳索上分别检出有六个、七个、九个基因位点与李波基因型一致,据此得出李波系上述检材DNA图谱的一个可能来源,其DNA同时出现在用于装尸体的垃圾桶上,可以认定李波有重大嫌疑。
(二)对事实的认定要依据证据体系而非单个证据。李波的稳定供述以及其非亲身经历不能供述的细节(如用于固定抛尸的垃圾桶绳子的缠绕方式、放置尸体是头向下脚朝上、抛尸公园出口有道钉等细节),得到了现场勘验照片等客观性证据的印证,结合DNA鉴定可以认定李波作案的事实。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围绕是否认定自首以及是否具有量刑从轻情节与辩护人进行了激烈辩论。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意见,注重情、理、法交融,集指控犯罪、释法说理、普法宣传于一体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李波表示认罪。旁听庭审的美国检察官利萨库恩对中国司法机关顺利突破口供、严谨的证据展示和激烈的法庭论辩表示赞许。
2017年12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波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借鉴意义】
境外命案中,境外证据的产生、形成和收集都在境外。对此,境外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成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
1.全国首例通过警务合作移交、补强命案证据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规定,公安部通过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的联系途径、外交途径或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渠道,接收或者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因此警务合作是公安机关移送和接收涉外证据材料的途径。本案跨国证据来源便是采用警务合作的路径,为全国首例。美国警方于2013年赴中国调查后,2014年10月中国警方派员赴美接收案件线索、证据,开展证据补强。2015年9月9日李波被抓获归案后,其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组成联合工作组,通过中美警务合作途径共同赴美取证,进一步完善证据锁链,补充勘查抛尸路线,使控方证据体系更加严密。
2.关于境外证据的转化问题。境外证据不能直接采用,需进行转化、补强,经法庭质证后作为定案证据。对此,检察机关重点作了以下工作:一是对美国尸检报告进行专家解读。委托扬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对境外法医尸检报告出具书面解读意见,认为该份验尸报告鉴定过程和方法专业、规范,与我国法医鉴定实践中对命案尸体(块)检验规范基本相符,具有科学性、客观性。二是对境外证人证言实地再收集、再固定。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组成联合工作组,在美国加州当地治安官的组织下,在美方指定的场所,由中国警方对案件的关键性证人使用汉语进行访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录音录像。三是对美国警方讯问记录进行调查补强。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警方的《访谈报告》是一种工作报告形式的记录,属于传闻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扬州检察机关基本尊重并遵循了当地规则,作为传闻证据举证示证,但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证据补强,包括赴美补充警员签名、听取美国警员意见、对其中关键证人进行访谈、进行侦查实验、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最后经庭审质证,上述境外证据均得到判决采信。这些境外证据转化方式值得借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