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在沛县某某医院路口,赵某某、冯某某等人(已判刑)酒后在街上逛,赵某某感觉路过的刘某甲(已判刑)等十几个小青年其中有人在骂他,当时就直接骂了那些路人,接着赵某某等人就无故殴打刘某甲等人,并邀集朱某某(已判刑)、闫某某等人与刘某甲等人聚众斗殴。赵某某被刘某甲等人打伤鼻部及眼部,2017年6月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赵某某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右眼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2017年6月17日晚,在沛县某某KTV楼下,王某某(已判刑)和其前女友朱某某,还有其他一些朋友在包间唱歌时,因朱某某与其男朋友刘某乙(已判刑)通电话时发生口角,王某某为朱某某打抱不平并在电话中辱骂刘某乙,因此两人在电话中互相辱骂,并约定各自邀集人员在KTV门口进行斗殴。后刘某乙邀集闫某某等十余人持木棍、酒瓶等工具与王某某邀集的人互相殴打,王某某、闫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头面部、牙齿、右耳部及躯肢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受他人邀集,积极参加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闫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朋友要打架的时候就找闫某某,闫某某为了朋友的一句“你够义气!”,先后两次参与聚众斗殴,造成了多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朋友遇到矛盾纠纷来找自己帮忙,作为朋友,应该做的是帮他们想更好的解决办法,而不是助长气势并参与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