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的一天,宋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某镇一个鸭场内干活,在厂区的鸭棚捡到一部手机。宋某某捡了手机也没问是谁丢失的,就把手机关机放在宿舍里了。
第二天早上七点多钟,宋某某拿着捡来的手机就坐车准备回家。宋某某打开手机后,手机没设开机密码,也直接能登录微信,宋某某用微信号试出了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宋某某看到里面有几千块钱,想把这些钱取出自已用。到了徐州汽车站下车后,宋某某就到了车站附近一家超市买了东西,用这部手机的微信扫码付钱的,花了一千余元,又在附近的一家卖手机的店里,给老板换现金,用微信转账给老板转了一千余元,接着宋某某就坐车走了。
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现在为了信息和财产安全的保密需要设置密码的环节越来越多,人们平时需要太多密码,所以很多情况下都是固定的几个,设置过于简单的密码安全等级系数低。像该案中被害人,支付密码更是简单,直接和微信号一致,所以平时人们设置密码的时候,不要在手机里保存相关信息,同时,设置锁屏密码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