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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朋友转账竟成了诈骗 云龙区检察官:助骗行为须担责
2019-07-26 10:1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当你的朋友某天突然和你说,只要你用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帮忙转一下钱,就可以赚取一笔不菲的好处费。面对如此简单的赚钱方法,你是否会动心?这个看似天上掉下的“馅饼”,却成为了施某和曾某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推手。近日,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施某、曾某二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11000元。

  只是举手之劳帮朋友转了几次账,为何最后变成了诈骗?事情的经过还要从两年前说起。

  天降之财,帮忙转账收佣金

  2017年5月,在塑料厂工作的施某突然接到朋友左某(另案处理)的电话,左某电话中称想请施某帮忙转一笔钱。“一会有一个新的微信加你好友,你同意一下,然后他会转给你4000元钱,你帮忙收一下,然后转给我”。只是举手之劳的帮忙,施某随口便答应了。过了一会,果然有一个陌生人添加了施某的微信好友,并向施某转账。施某按照左某的交代,将钱收下,并转给了左某。左某向施某客套了一番,感谢施某的帮忙,并给施某转了400元的“买烟钱”。施某手上正有工作要忙,什么也没多想,就收下了这400元钱。

  之后的几个月,左某经常联系施某,请其帮忙收款转账,而且每次转账后,左某都会给施某几百元作为好处费。此时的施某心中也充满了疑惑,明明轻而易举的一件事,为什么非要让自己帮忙把钱转来转去?而且每次转完后,都会给自己一笔费用呢?虽然有疑虑,但本来就收入不多的施某,经常入不敷出,还欠下了不少网贷。反复思考后,施某决定闭口不谈。

  拉人入伙,转账款竟是诈骗款

  2017年9月,左某再次联系到施某,但这次,左某并没有找施某转账,而是问施某能不能再找一个人一起帮忙,施某立刻想到了隔壁工厂的曾某。平时工厂午休的时候,施某经常和隔壁工厂的工人一起抽烟打牌。一次聊天的时候,施某曾向曾某提起过这件事,曾某还颇为羡慕。

  第二天中午,施某来到隔壁工厂找到曾某,询问其是否愿意加入,曾某一口答应下来。随后,施某将微信上陌生人刚刚转来的5000元转给曾某,曾某收款后再转给左某。这一次帮忙,施某和曾某每个人都收到了250元的“辛苦费”。看着这轻而易举就到手的250元钱,曾某问施某:“我觉得这应该是什么‘不干净’的钱吧?不然不可能要这样来回转账。”施某的心中其实早就猜到这一点,曾某这么一说,更肯定了施某心中的猜想。经过一番讨论,二人决定把这笔钱的来源问个清楚。“这钱就是电话诈骗来的钱,‘上面的人’(另案处理)教我这么干的,他们冒充什么学院的主任、公司领导之类的打电话,骗到的钱再由我们来中转,赚点好处费。”电话中,左某对二人说到。左某明确的答复,并没有让二人停手,侥幸心理驱使着二人继续帮助左某进行转账交易。

  直到2018年8月,警方在侦办一起电信诈骗案件中,将犯罪嫌疑人施某、曾某抓获归案。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施某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账户并帮助转移诈骗所得钱款,从中获取好处。后犯罪嫌疑人施某介绍犯罪嫌疑人曾某加入,共同转移诈骗所得。截至两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共参与帮助转移诈骗钱款人民币70000余元。最终,两名被告人被判处上述刑罚。

  【检察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警示】

  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虽未直接进行诈骗行为,也不存在与诈骗行为人的“事前共谋”。但二人在明知诈骗行为人实施电信诈骗行为,所转移款项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进行钱款转移,并收取高额佣金。二人行为实质上是在帮助诈骗行为人分担相应的风险。因此,二人的行为均可认定为诈骗罪。

  近些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冒充公检法、冒充单位领导、机票改签、中奖、网络购物等手法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在这些电信网络诈骗的实际操作中,为了逃避侦查,成功骗取被害人资金后,实施诈骗的行为人会将取款、转移赃款的环节交给其他的人负责。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在遇到此类情况时,须了解款项的来源及转账的目的,以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若得知款项为违法所得,应当及时终止并果断报案,切勿以身试法。

  编辑: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