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某创建了武汉某某公司,经营分为前端和后端模式,前端是寻找客户,公司给员工配备手机和电话卡,统一注册微信号码,代理经理负责管理,员工利用公司提供的微信号码加股民的微信,加上微信以后给股民发优质股票的广告。股民有合作意向的,由前端人员把后端人员的微信号推荐给股民,客户加了后端人员的微信号以后,后端人员就给统一给客户推荐指定的股票、推荐外汇和配资平台。
甘某某公司推荐的股票由夏某某等人转发到公司的QQ群里面,然后再由后端人员把股票的信息通过微信推荐给客户。如果股票能涨到五个点以上,后端人员就通知客户出货,最后按照比例分成获取收益。
2017年1月底公司开始从事推荐股票、推荐炒外汇、提供股票配资等业务。甘某某是唯一股东,胡某某负责行政,夏某某是代理总监,提总团队业务的千分之一,任某某在市场部负责面试和数据规整。推荐的股票由夏某某转发到公司的QQ群。公司通过推荐股票、推荐炒外汇、提供股票配资吸引股民投资近四百万元。
以前有公安、工商的来查过甘某某,告诉甘某某不要做了,但是甘某某一直没有听。这个公司没有与大的证券公司合作,没有内部消息股票,甘某某公司的员工也没有证券类资质,公司人员在和股民交流过程中冒充股票分析师也是为了吸引客户眼球。手机号码资源是和兄弟单位互换的, 2018年1月份的时候,甘某某拿到了资源,然后给了夏某某,夏某某分配给了各个经理。
犯罪嫌疑人甘某某、胡某某、夏某某、任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甘某某、胡某某、夏某某、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夏某某、任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9年4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胡某某、夏某某、任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含义】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创业赚钱是好事,但是假冒资质就触犯了法律,更何况公安和工商业警告过甘某某等人。作为应职人员,也要看清楚自己所向往公司的资质和营业模式,避免一不小心就成了这种非法经营公司里面的“同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