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与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蔡某某、汪某某、吕某某、王某四人共同出资分别注册成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经营活动。
期间至2017年5月份,被告人蔡某某、汪某某、吕某某、王某四人预谋,以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依托,成立“**基金”项目,宣传该公司下属十六个投资板块投资项目,采取高额回报有诱饵,设立销售奖、团队奖等奖金制度,以发展人员数量及投资数额为计酬方式,诱骗群众加入传销组织。该项目发展过程中,因向会员兑付资金困难,又以被告单位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依托,更名为“**中国”项目。共骗取传销资金高达9000多万余元。
2019年3月15日,沛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的被告人蔡某某、汪某某、吕某某、王某及依法追诉的被告单位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于2019年8月2日均被一审判刑。
2019年8月2日,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蔡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汪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吕某某、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单处罚金一百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警示】
传销是金字塔骗局的辩题,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传销的本质就是欺骗,就是“拉人头”的欺诈活动。而如今的传销绑上了互联网,打着各种网络新概念和新型营销方式的旗号,利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宽松市场环境,采用虚假、夸大宣传的方式以及潜在高额回报诱惑群众参加,通过发展人员,缴纳费用,维持运作,蒙蔽性、欺骗性极强。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理性选择合法投资渠道,不要被所谓的“快速致富”诱惑。
传销前世与今生,细看不再让人蒙;非法本质要清楚,暴露心理把你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