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的某天,孙某某与一个客户还有三个朋友相约去砂锅店喝酒。孙某某去的晚,孙某某到的时候他们已经喝的差不多了,孙某某开了一瓶白酒,当时喝了有2、3两。酒后,他们去KTV唱歌,孙某某有事提前走了。
孙某某驾驶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沛县一个路口往北500米附近时因为太困了就直接把车开进了绿化带,过了一会交警让孙某某起来,带孙某某去医院抽血。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微信朋友圈还有各类新闻经常会看到汽车开到绿化带、喷泉池里、沟里,大多数都是酒后驾车。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现在叫代驾很方便,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着想,切勿贪杯,杜绝危险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