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农历十月初,在胥某某家门前有一小片菜地,当时胥某某家有一个大烟苞,种油菜的时候,把大烟苞里面的种子和油菜种子一起撒上了。
一直到2018年4月,派出所巡逻民警看到胥某某家门口的罂粟,询问胥某某是谁种的,种的是什么。胥某某说是自己种的,种的大烟。然后派出所的人当着胥某某的面,把胥某某种的那些大烟幼苗都铲除了,然后现场数了一遍,一共是一千余株大烟幼苗。
2017年胥某某家大门旁的池子里面不知道怎么长出来一颗大烟。大烟成熟以后,胥某某就把大烟苞留着了。胥某某种植罂粟是想着当菜吃的。胥某某身体不好,人家说吃罂粟幼苗对身体有用,胥某某准备把罂粟幼苗熬汤喝的。
公安机在2018年1月份,在村里张贴了禁种铲毒的宣传资料胥某某知道。胥某某问邻居说自己身体不好种的当菜吃行不,邻居们说他们也不知道,胥某某心想当菜吃应该没事,所以也没自行铲除。
犯罪嫌疑人胥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其家门前菜地内种植罂粟,共计查获一千余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胥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民警这么辛苦的巡逻工作,就是为了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而胥某某在看了告知的情况下还心存侥幸,这种行为就是无视法律,受到惩罚也是必然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