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份的时候,孟某某和妻子张某某在外地收完粮食开车到沛县某加油站加油,在等待加油空隙,孟某某和妻子张某某出于一种占小便宜的心理,孟某某望风,张某某从加油机旁边放置的加油赠品储物架上偷了几箱矿泉水、一大袋毛巾、湿巾和抽纸若干包。按照这样的方式,孟某某和张某某先后在该加油站盗窃多起。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孟某某、张某某夫妇二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孟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罚金】
对于数罪并罚中的罚金,是叠加原则,不存在竞合关系或者是吸收关系。而且,罚金是可以执行未来财产的,而没收违法所得,只能是犯罪分子所掌握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在加油的时候顺走加油站的赠品,孟某某、张某某夫妻二人怀有侥幸心理认为盗窃数量小不会有什么问题,正是这种贪婪的心理作祟让夫妻二人走向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