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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惯犯出狱后继续作案被捉 沛县检察官:累犯必重罚
2019-10-15 14:27: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8年7月,孟某某从田地回村,当孟某某走到同村的某村民家门口时看到一辆没有锁的电动车斜靠在门旁,孟某某就直接牵走了,后孟某某用螺丝刀撬开的车锁盖板后接线头,然后骑走卖掉了。

  过了两三天,孟某某在一处小区的一个楼道边,偷走了一辆没锁死把锁的电动车,孟某某还是把车牵出小区之后用螺丝刀卸的前档板接的线头,然后骑车回家卖掉的。过了几天,孟某某的狱友老张(另案处理)给孟某某打电话,说是他要一辆电动三轮车,孟孟某某用同样的手法偷了一辆电动车,出了小区孟某某就给老张打电话把电动车卖掉了。

  孟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出狱后到沛县各地盗窃作案多起,盗窃电动车、电瓶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近6000元。

  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2018年11月23日,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现在电动车大部分都有两个锁,一个电动车自带的锁,一个把锁。有时候大家为了省事,就只锁电动车自带的轮锁,不锁把锁,也有只锁把锁不锁轮锁,从该案中可以看出,专门有盯着民众这种疏忽行为进行盗窃的小偷,大家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为自己的电动车加把锁。

  编辑: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