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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淮安区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
2017-02-14 09:52:00  来源:

    

  附件2-2 

    

  2017年度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2017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三、部门机构设置和所属单位情况。 

  四、部门收支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测算分析情况。 

  第二部分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按《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第二十四条处理。在具体数据处理时务必保持表间、表内的逻辑一致性。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2017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2017年工作设想有以下几点:一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二是加强检察规范化建设;三是加强检察专业化建设;四是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 

  全面贯彻落实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全省第十七次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确立“全市争第一、全省争先进、全国争模范”的工作目标,围绕“强素能、提质态、谋创新、抓规范、严纪律、树品牌”的工作思路,发扬团队精神、创新精神和奋发进取精神,狠抓量化目标、细化责任、强化考核三项措施,在奋力开创检察事业新局面中砥砺前行,在扎实推进平安法治廉洁淮安区建设中履职尽责,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部门机构设置和所属单位情况。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业务。  

  1 、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 、反贪污贿赂部门 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 、侦查监督部门 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 、公诉部门 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 、监所检察部门 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 、检察技术部门 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 、政治、纪检部门 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10 、行政装备部门    检务保障和后勤工作。 

  四、部门收支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测算分析情况。 

      1.人员经费编制预算支出总额为1118.48万元(财政补助人员数为92人,其中本级在职人员85人,遗属补助人员7人。)

  2.项目经费预算支出为39万元,其中包括派驻乡镇三个检察工作站经费15万元,聘用人员工资15万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平台经费3万元,预防职务犯罪邮路经费6万元。

  3单位现有公务用车7辆,其中民用车4辆,警车3辆。

   

    

  第二部分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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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收支预算情况。根据《区财政局关于批复2017年区直部门预算的通知》(淮财预〔2017〕2号)填列。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计    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预算总计各增加191.46万元,增长13.7%。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基数增长,导致相关社保和公积金缴费数增加。其中: 

  (一)收入预算总计1588.1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总计1588.19万元。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1588.19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91.46万元,增长13.7%。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基数增长,导致相关社保和公积金缴费数增加。 

  (2)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减少)0%。 

  2.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预算总计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减少)0%。 

  3.其他资金收入预算总计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减少)0%。 

  4.上年结转资金预算数为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减少)0%。 

  (二)支出预算总计1588.19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类)支出1588.19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业务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191.46万元,增长13.7%。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基数增长,导致相关社保和公积金缴费数增加。 

  2.结转下年资金预算数为0万元,主要原因是预算执行率高,资金使用充分。 

  此外,基本支出预算数为1549.19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减少)345.49万元,增长(减少)28.7%。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基数增长,导致相关社保和公积金缴费数增加。 

  项目支出预算数为39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54万元,减少79.79%。主要原因是项目计划减少。 

  单位预留机动经费预算数为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减少)0%。 

  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收入预算情况。填列数应与《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部门收支预算总表》收入数一致。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预算合计1588.19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88.19万元,占100%; 

  政府性预算收入0万元,占0%;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0万元,占0%; 

  其他资金0万元,占0%; 

  上年结转资金0万元,占0%。 

  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支出预算情况。安排数应与《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部门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数一致。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预算合计1588.19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1549.19万元,占97.54%; 

  项目支出39万元,占2.46%; 

  单位预留机动经费0万元,占0%; 

  结转下年资金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总体收支预算情况。财政拨款收入数、支出安排数应与《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部门收支预算总表》的财政拨款数对应一致。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588.19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91.46万元,增长13.7 %。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基数增长,导致相关社保和公积金缴费数增加。 

  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财政拨款支出安排数应与《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的财政拨款数一致,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项”级细化列示。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支出   1588.1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91.46万元,增长13.7%。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基数增长,导致相关社保和公积金缴费数增加。 

  其中:  

  (一)一般公共服务(类):无 

  (二)公共安全(类) 

  1.公安(款)行政运行(项)支出431.01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79.41万元,增长63.71%。主要原因是预算愈加合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结合业务工作需求合理预算,保证预算的全口径。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安排情况,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经济分类“款”级细化列示。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1549.19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118.4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49.29万元、津贴补贴481.77万元、社会保障缴费268.83万元、离休费12.27万元、生活补助8.5万元、奖励金0.2万元、住房公积金97.62万元。 

  (二)公用经费461.0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62.9万元、印刷费1.85万元、水费10万元、电费24.15万元、邮电费21.83万元、差旅费16.83万元、维修(护)费18.53万元、租赁费13.96万元、会议费1.36万元、培训费7.67万元、公务接待费36.06万元、劳务费49.65万元、工会经费25.1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9.3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11.7万元。 

  七、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安排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安排数应与《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部门收支预算总表》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数一致,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项”级细化列示。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支出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减少)0%。 

  八、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安排情况,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项”级细化列示。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588.19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91.46万元,增长13.7%。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基数增长,导致相关社保和公积金缴费数增加。 

  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安排情况,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经济分类“款”级细化列示。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1549.49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118.4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49.29万元、津贴补贴481.77万元、社会保障缴费268.83万元、离休费12.27万元、生活补助8.5万元、奖励金0.2万元、住房公积金97.62万元。 

  (二)公用经费461.0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62.9万元、印刷费1.85万元、水费10万元、电费24.15万元、邮电费21.83万元、差旅费16.83万元、维修(护)费18.53万元、租赁费13.96万元、会议费1.36万元、培训费7.67万元、公务接待费36.06万元、劳务费49.65万元、工会经费25.1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9.3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11.7万元。 

  十、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安排情况,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经济分类“款”级细化列示。 

  2017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431.01万元,比2016年增加179.41万元,增长63.71 %。主要原因是:预算愈加合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结合业务工作需求合理预算,保证预算的全口径。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情况。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9.38    万元,占“三公”经费的44.9%;公务接待费支出36.06万元,占“三公”经费的55.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支出0万元,本年数与上年预算数相比没有变化。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支出29.38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预算支出0万元,本年数与上年预算数相比没有变化。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29.38万元,本年数小于上年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数减少,严格规范公务用车。 

  3.公务接待费预算支出36.06万元,本年数小于上年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公务接待,降低公务接待标准。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预算支出1.36万元,本年数小于(大于)上年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减少不必要的会议费支出,降低会议支出标准。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预算支出7.67万元,本年数小于上年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减少不必要的培训,提高培训质量,降低培训支出标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二、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四、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五、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六、项目支出:包括编入部门预算的单位发展项目、省直发展项目支出安排数等。 

  七、单位预留机动经费:指预算单位年初预留用于年度执行中增人、增资等不可预见支出的经费。 

  八、“三公”经费:指区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编辑: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