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等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在法院开庭,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当场认罪认罚,并自愿向渔政部门缴纳渔业资源修复费用共900元。至此,该院今年已办结的6件此类案件中,11名被告人均在公益诉讼诉前自愿缴纳公益损害修复金,实现鉴、判、赔一步到庭。
高淳属于典型的江南水乡,水资源丰富,非法捕捞等损害环境资源的案件屡有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今年来高淳区检察院依托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探索轻微损害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认罪认罚认赔”诉前督改办案模式,对涉及公益诉讼领域的所有刑事案件,案管部门在受案同时,分别向刑检和公益诉讼部门推送起诉意见书及全部卷宗材料,实行“一案双移送”。
据介绍,对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非法捕捞等轻微损害生态环境类案件,高淳区检察院由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承办人同时审阅案卷,同步提审犯罪嫌疑人,分别就刑事、公益诉讼两方面进行讯问、询问,充分告知侵权行为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修复生态环境的方式等,以自愿为原则,引导侵权行为人在“认罪认罚”的同时主动就修复生态环境“认赔”。
在刑事审判开庭前,办案人员根据此类案件损害修复的具体情况和相关部门会商,就具体赔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由法院刑事审判庭就修复费用、修复方式等再次告知,如侵权行为人确认“认赔”,法庭当庭收取修复费用缴纳至农业农村局专门账户,并在刑事判决书中记载确认,实现鉴、判、赔一步到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轻微刑事案件多适用速裁程序,应在十日内审结,而公益诉讼仅公告期就达三十日,导致刑民难以同步。”该院副检察长王国宏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于证据效力的要求,大多需要由正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实践中该项费用往往高达数万元,甚至远高于公益损害修复费用本身,并且需由公益诉讼被告人承担。“适用诉前督改模式,使修复生态环境这一关键性问题在刑事审查环节即得以解决,附带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的要求得以落实。而且以政府部门出具专业证明取代专业机构鉴定,避免了被告人因支付高额鉴定费而‘因案致贫’,既体现了罚当其罪的司法原则,也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被告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