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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鱼苗 直播庭审 扬州南通检法联手护航长江十年禁捕
2019-11-21 16:4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10月18日上午,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如皋市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和村文化广场巡回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庭前,南通中院、扬州检察院、如皋法院、江都检察院以及公安、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共60余人,在长江扬州段江都大桥镇五圩码头共同见证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共放流鳙鱼、草鱼鱼苗等3425公斤。“南通、扬州两地司法机关将进一步落实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扬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强说。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徐某等五人,在明知长江夹江流域为禁捕区,电捕鱼为禁用的捕捞方法的情况下,仍然在上述水域单独或结伙电捕鱼累计近百次,严重影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这三起案件后,江都检察院考虑到5名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了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向如皋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被损害的长江生态环境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5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或增殖放流同等价值的鱼苗。审理中,李某、徐某等五名被告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表示愿意承担渔业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长江渔业生态。

  增殖放流活动结束后,如皋法院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在江都区仙女镇新和村文化广场,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和徐某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江都区检察院检察员凌梅和蔡军分别作为公诉人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二被告人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二被告人分别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采取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等量刑情节,当庭分别判处李某一年、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并当场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巡回法庭公开庭审活动,体现了本案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特点,我们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将犯罪嫌疑人的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补偿行为,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江都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告诉记者。

  据了解,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自今年7月跨区域审判南通、扬州、泰州三市环境资源案件以来,积极探索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的有效途径。9月11日,与江都检察院及江都区6家行政执法单位联合会签《关于构建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了全省首个跨区域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长江因其特殊的地理形态和气候条件,历来是重要经济鱼类——四大家鱼、鳊鱼及其他经济鱼类的重要洄游通道,也是其育肥产卵和越冬的最佳场所,但因为偷捕滥捕,渔业资源持续衰退,所以农业农村部等三部门才决定在长江实行10年禁捕。

  渔政执法人员以及案发当地的渔民代表近500人旁听了广场庭审。

  编辑: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