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全市监察委留置第一案,对此我们区检察院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监委、省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规程》的要求,成立专门办案组办理此案。
3月16日,我院应淮安区监委邀请,提前介入陆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一案,我院随即指派两名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对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以及是否符合强制措施条件等进行审查。
4月2日,区监察委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当天召开检委会依法对陆某某作出逮捕决定,并邀请区监委委员列席会议。同时,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该案开展证据合法性审查工作,区监委在调查讯问过程中语言文明、程序规范。
在审查起诉期间,我院员额检察官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证据材料,及时告知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确保检察环节司法规范。4月17日,我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将被告人陆某某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此过程中,区检察院始终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与区监委、区法院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在案件衔接、办理机制等方面展开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形成惩治腐败合力,协调推进职务犯罪案件快速高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