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下午,淮安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董正和书记员黄雁南对一起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
经查,王某某父子共同经营一收购站,从事粮食收购生意。2019年11月,王某某父子在收购水稻过程中,通过遥控电子秤,盗取他人水稻1450公斤,市场价为3422元。后侦查机关以王某某父子涉嫌盗窃罪移送淮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在审查后认为,秤上动手脚“偷”粮的行为应当定诈骗而不是盗窃,因本案被诈骗的财物价值3422元,没有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最终,侦查机关对该案作出撤案处理,对王某某父子进行了行政处罚。
走访中,检察官详细了解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并告诫其要深刻吸取教训,诚实守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