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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不务正业竟组团盗窃 沛县检察官:累犯从严处罚
2019-06-28 10:18: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犯罪嫌疑人司某某、景某甲、景某乙从监狱出狱后,无固定收入来源,便伙同司某某对象胡某某一起开车流窜各地的农贸市场。

  这四人在市场上看人多的地方就溜着找盗窃目标,一个人手里拿着事先准备好的菜,装作是买菜的,看着谁口袋里鼓,或者看着谁口袋里有钱,四个人就跟上去,他们四人走的近,他们的主要目标是妇女,只要其中一人看到目标后其他三人也跟过去帮着掩护,趁目标人物停下来买菜、说话的时候,从口袋里把钱偷走了。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先后偷了有十余次,总额2000余元。

  2018年7月,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司某某、胡某某、景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景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警示】

  虽然现在买菜时多数人都会选择支付宝或者微信来付款,但是还有一些带着现金买菜的人民群众,犯罪嫌疑人瞄准目标趁其买菜不注意时进行盗窃。如果你在菜市场买菜时,突然周围多了一些人就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财物!

  编辑: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