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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为吃回扣“挂单”被判刑 云龙区检察官:远离诱惑
2019-07-26 10:14: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2年2月,聂某入职某甲公司,成为该公司在贵阳代表处的销售业务员,主要职责是销售机械设备,在服务、维护好老客户的同时,也要开拓市场,发展新的客户。2012年10月,某甲公司被某国有企业收购,成为国有企业旗下的公司,聂某也摇身一变,变成了国有公司的职员。

  身份的转变,为聂某带来了大量的客户资源,一些客户是奔着国有公司的名头而来,还有一些是某国有公司的老客户,转移到了聂某的手中。同时,一些其他寻求合作的公司也慕名而来,成为了某甲公司的经销商。由此一来,聂某除了原来的工作职责以外,还要负责监督、把控这些合作的经销商。然而,权力的增长,没有成为聂某前进的动力,而是成为了滋生犯罪的“温床”。

  2013年中旬,某乙公司进驻贵阳,发展贵阳的机械设备经销业务,公司的副总张某和业务员宴请了某甲公司在贵阳拥有签单权力的业务员聂某。宴席上,张某表示,希望聂某能利用手中的客户资源,帮助长沙公司做经销业务。因为其他经销商在为某甲公司销售设备后,会得到一定的经销提成,这些经销返利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于是,张某打算请聂某将原本是直接从某甲公司购买设备的“直销客户”,变成通过某乙公司的宣传销售才购买设备的“经销客户”(俗称“挂单”),并承诺支付给聂某设备销售额1%的好处费。

  聂某心想,自己手中的客户资源虽然都是某甲公司的资源,但是在给这些客户销售设备后,公司给予自己的奖励远低于张某给出的“好处费”。经过一番盘算后,聂某答应了张某的请求。2013年9月,聂某开始着手帮助某乙公司进行经销业务。聂某以某甲公司的名义,继续和原来的客户接洽,洽谈成功后,聂某大力推荐客户将合同转至某乙公司进行经销购买。如此一来,虽然客户买到的是同样的设备、同样的价格,但销售方由某甲公司变为某乙公司。直销转为经销,某乙公司的销售量急速提升了起来。

  2017年6月,某甲公司发现了聂某的违纪违法行为,公司纪检部门立刻对聂某进行了谈话调查。随后,案件被移送至云龙区检察院,面对检察官的讯问,聂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聂某在担任某甲公司(国有独资企业)贵阳代表处业务员期间,滥用职权,将自己经手的销售业务转给经销商某乙公司,虚增其销售量,致使某甲公司多支付某乙公司销售提成、差价及年终返利款,造成公司损失人民币74万余元。犯罪嫌疑人聂某共收受回扣款人民币65900元。

  犯罪嫌疑人聂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最终,被告人聂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赃款人民币659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检察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地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警示】

  近年来,国有企业员工失职失德、滥用职权、收贿受贿等行为屡见不鲜。企业员工为了眼前的个人利益,甘愿顶着法律制裁的风险,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检察官在此提醒,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企业内部既要做到提高认识、强化教育,又要做到加强监督、切实预防,最大限度地降低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编辑: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