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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从口出 多次恶意辱骂他人被判刑 沛县检察官: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2019-07-26 10:15: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3年12月,李某甲先后两次酒后带人到沛县某镇木材厂无故辱骂、殴打工人,阻挠工厂开工,老板娘对其进行手机拍照时,又殴打老板娘。经法医鉴定,工人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1至2月份期间,李某甲又多次到木材厂辱骂老板和老板娘。

  2017年12月的某天晚上,李某甲之前欠当地KTV200多元钱,歌厅的老板向李某甲要钱,李某甲身上没钱,就拎着一瓶白酒,边喝边进入KTV,在大厅里老板在吧台坐着,对老板进行辱骂。

  2018年3月,李某甲喝完酒跑到沛县某镇李某乙家饭店门前带脏话说李某乙一家子人不讲究,要弄死他们一家人,要把饭店烧了。李某甲就这样骂了大约一个多小时。李某乙母亲出来问李某甲骂谁,李某甲就骂她,然后李某甲就和李某乙的母亲拉扯起来,李某乙看见后就将李某甲摁倒在地上,村支书李某丙过来后将他们分开了。紧接着就报案了,警察来到之后,就把李某甲带走了。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且均系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寻衅滋事罪,2018年10月30日,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警示】

  只要你辱骂他人,不管是在街上还是网络上,不管你是说脏话,还是极端侮辱性言论,一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就要面临巨大的涉罪风险,所谓“罪”从口出正是如此。生活中这种流氓行为的确太多了,对这种行为法条规定多次无事生非,就可以定寻衅滋事,这也是法律给予我们生活保障。如果以后我们生活中遇到这样的行为,及时搜集证据报警。

  编辑: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