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刚刚刑满释放,因与父母沟通不畅,离开青海家中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整日居住在网吧,本想凭自己的能力在沛县找个工作养活自己,谁料懒惰最终占了上风,财迷心窍,一念之差再入“贼船”。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沛县新城区各工地附近盗窃电动自行车共计7起。经价格认定,认定涉案车辆价格为人民币6100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9年6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如何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条即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