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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窃贼白天踩点夜晚进厂盗窃 难逃法网终被捕 沛县检察官:缺钱不是盗窃的借口
2019-08-23 10:27: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8年2月初,李某乙喊李某甲出去搞点钱,他说前段时间去某镇一个编织袋厂里拉东西时看到许多挖矿的机器,机器上的显卡很值钱,李某甲当时因为左手受伤,就一直没去。

  2018年3月,李某乙骑电动车带李某甲到厂子附近踩点,看了看路线和摄像头位置。晚上他们就在厂子附近找来砖头、水泥棒,李某乙踩着砖头和水泥棒把厂子窗户的防盗栏掰开,打开了玻璃窗。后李某甲踩着李某乙肩膀爬进了厂子里,随后李某乙也爬进来了。两人用手机手电筒照明,发现有很多矿机正在工作,他们一共偷了30个显卡,价值近5万元。他们本来打算把偷来的东西藏好过段时间再卖,但因缺钱用,没过几天他们就拿到电脑店把显卡卖了。案发后,大部分赃物被追回后发还被害人,另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系累犯。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检察官说法】

  缺钱不是盗窃的借口,更不是累犯的理由。现在窃贼也知道笨重的钢铁器材不值钱,信息化时代,值钱的都是些核心的信息部件,所以在企业防范盗窃的过程中,这些核心部件应该作为重点予以防护。

  编辑: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