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和李某某都在沛县同一条街上做服装生意,李某某家店铺进货和做活动后,郑某某家店铺也会进同样的服装做类似的活动。两家店铺虽然存在竞争关系,但也没有撕破脸。2018年3月的某天,郑某某在李某某服装店门口停车引起了李某某的不满,李某某生气和郑某某打了一架。李某某妻子的脸被郑某某妻子抓了好几道血印子,后来经派出所调解处理。
在调解过程中,李某某妻子和郑某某妻子还在互相骂对方。当时李某某想着从派出所出去之后一定要好好教训郑某某夫妇。双方经和解达成协议之后,李某某率先离开了派出所。李某某给弟媳张某某打电话让她来接他们。
李某某和妻子出了派出所后先去吃点东西等着郑某某夫妇。李某某看到郑某某夫妇从超市出来后沿着路往东走,张某某开车载李某某等人在后面尾随。当郑某某夫妇走到一个变压器附近的时候,李某某等人追上郑某某夫妇并把车停在了他们二人前面拦住他们。李某某还没等车停稳就下车,一拳打在郑某某的肚子上,郑某某被打倒在地,接着李某某对着郑某某的胸部踢。
另一边,李某某妻子、张某某和郑某某对象打了起来。李某某看见郑某某躺在地上翻白眼,头部开始流血,李某某就害怕了,以为把郑某某打死了,赶紧给郑某某掐人中然而并没有什么反应。李某某就更害怕了就喊:“别打了,别打了!”这时,郑某某的妈妈也过来了,她过来之后就开始骂。当时李某某想反正郑某某已经死了,就去打郑某某的妈妈,把她也打倒在地。李某某想反正自己已经杀人了,两人矛盾起因于服装店,李某某就想干脆把郑某某的店砸了。于是李某某又跑到郑某某的服装店,把店的玻璃砸了之后李某某跑了。后来李某某听说郑某某没死,李某某让家里人托人给郑某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郑某某不答应。李某某没有办法,就到公安机关来投案了。
经鉴定,郑某某胸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9年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检察官说法】
上述案件中李某某以为自己打死了人,第一反应不是报警或打120,而是将错就错想要鱼死网破。不仅将郑某某母亲打倒在地,还去砸了郑某某家店铺的玻璃。即使两家店铺是竞争关系,也不应该如此冲动任意妄为。如果你们卖的东西是一样的,最好和同行协商一下价格,不要打价格战,这样只会两败俱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