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李某某和某报社合作办了一个期刊,当时交了一年的发行代理费。因为期刊订不出去2016年底的时候就不做了,但是印章一直在李某某手里。
2017年4月,李某某通过做媒体的朋友知道沛县的韩某某也是做媒体的。因为手里资金紧张,李某某就想弄点钱。李某某通过微信和韩某某联系,说他们的期刊正在招各地市采编、发行人员,一个地市交一万元可以免费送50份报纸,一份报纸200元左右。当时李某某让韩某某到办公室见的面,韩某某当时就同意了,通过微信给李某某转了一万元,李某某用手里的印章给他做了一个聘书,还为他做了一个工作证。
后来,韩某某把报纸订出去把地址也发给李某某了,但是李某某没有给他发报纸。韩某某问李某某原因,李某某说报社准备改版或者自己在外地等。一直到2018年3月份,李某某听说公安到郑州去调查这件事情,李某某害怕,就把韩某某的一万块钱退给他了,还给了他几千元钱的路费。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冒充期刊负责人,以招聘地区负责人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经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另赔偿被害人韩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个有身份的人遇到资金周转问题的时候竟然会选择诈骗,欲壑难填,当你迈出这一步踩在法律红线上时,就该想到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人这一生遇到的诱惑很多,所以克制欲望非常重要,当诈骗他人已成事实,即使退赔违法所得并额外赔偿,个人档案上依然会留下抹不去的痕迹,遇事应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