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缓刑期满了,已经解除社区矫正了,原判刑罚应不再执行了,为什么还将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8月13日,刚被关押到海安市看守所的陈刚(化名)就约见海安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的检察官。
2018年8月7日,29岁的陈刚因犯盗窃罪被海安市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在该市高新区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今年2月9日,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陈刚,在刘某暂住的房屋内,与刘某达成发生性关系给付财物的默契。后二人发生性关系,陈刚通过支付宝向刘某支付三百元嫖资。8月2日,陈刚被该市公安局查获。8月3日,公安机关决定给予陈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8月6日,海安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收到该市拘留所移送的该案线索后,于当日立案审查。经审查认为,社区服刑人员陈刚在缓刑考验期间有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遂于同日向该市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市司法局依法提请该市法院撤销缓刑。该市司法局于8月8日向该市法院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法院于8月12日作出裁定,对陈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因为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根据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面对陈刚的疑问,海安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如是答复道。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海安检察官提醒:缓刑不等于“自由”,更不等于“无罪释放”,所以,被宣告缓刑者在缓刑期内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否则,即使缓刑期满,也一样被收监执行刑罚。
(顾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