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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朋友圈卖枪支获刑三年 沛县检察官:须守法经营
2019-08-31 17:45: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师某某是在网上卖““排””,“排”就是能压气发射钢珠像枪一样,一般上面还有瞄准器,朋友圈里说一般能打二三十米。是钢铁做成的。一般价格在400至1000多元,便宜点的没有瞄准器。

  师某某是2017年春节前后开始卖“排”的,师某某看有人在朋友圈里卖“排”,师某某看着不错想自己卖,在朋友圈发广告,有人和师某某联系之后,在微信里先给师某某转账交定金,师某某再联系上家,上家直接给买家发货,上家根据卖的价格情况,一个“排”微信转账给师某某几十元至一二百元。

  他们买“排”有的说打鸟,有的说打狗。大概是2016年底至2017年初的时候,师某某也卖了些弹弓,每次交易师某某就从中间赚五六十元。

  犯罪嫌疑人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12月29日,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师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朋友圈是个大染缸,常看一些励志向上的东西也有助于自身提高,和朋友们在圈里评论聊天,也很惬意。朋友圈做生意赚钱的一不小心就会踏进法律的禁区。想做任何事情之前,都应该先咨询相关法律,不能为了图个有趣,觉得不错就直接上手做这件事情。保护环境、保护动物,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编辑: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