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二人租赁建材转卖非法获利80余万 沛县检察官:违反合同约定也是违法行为
2019-08-31 17:51: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7年4月,孟某某和赵某某(已判刑)想养猪,所在县城禁止养猪,孟某某就通过镇上的朋友找了一块地,孟某某和赵某某租地养猪。他们谈好租地金额后,去钢管租赁公司租了钢管、扣件、转卡,准备搭棚子。

  7月底8月初的时候,脚手架运到租地没有多长时间,村里就给通知不能建养猪场。当时养猪场只是进的砂石料打的地坪花了不少钱,钱也是借的,得五六万块钱,现在不让养猪了,投里面的钱收不回来了。孟某某就想着把出租来的钢管卖掉换钱花,孟某某就在网上找到睢宁一个收钢管的人,孟某某说是在工地上收的脚手架要卖,就把租来的钢管、扣件、转卡给卖掉了。卖的钱孟某某还了一部分账,其他的自己花了。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伙同赵某某先后骗取近十名被害人的钢管、扣件、转卡,合计价值人民币80余万元。到案后,孟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孟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检察官说法】

  做生意之前要考虑好各方面因素,上述案例中孟某某、赵某某两人没有和村里人沟通协调就准备建养猪场,得知不可行后竟把租来的建材卖掉,这样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得之不可建养猪场时可以和建材出租方协商或者看合同上是否有约定可以转租的条款,再者建养猪场不成可以做其他生意。“人无信而不立,业无信则不兴,国无信则衰”。这样的诈骗行对自己今后的人生而言得不偿失,无异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编辑: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