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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存款700余万 沛县检察官:资金缺口慢慢补,歪门邪道不可取
2019-08-31 17:54: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马某某做电力配件生意在沛县收购钢球和衬板,然后卖给一个公司赚取中间差价。马某某进货需要本金,马某某自己钱不够,同时这个公司回款周期长,是按一定比例结账,这样恶性循环,马某某就靠借钱硬撑着经营生意。

  马某某以购进钢球和衬板对外销售为由,以1分5厘到2毛4 分不等的高息借款,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韩某某等人吸取存款700余万元。最近几年马某某很多借款都没有还本金,只是付了利息,案发后,马某某投案自首。

  马某某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马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剩余赃款四百余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做生意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资金周转不开也不能走违法犯罪的道路,高息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会让自己身陷囹圄。做生意需要一步一步经营,慢慢积累本金。

  编辑: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