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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捕捉泥鳅被判罚金 南京市鼓楼区检察官:破坏长江渔业资源付出法律代价
2019-09-29 08:26: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长江流域的禁渔期。2019年3月8日,杜全华(化名)带着捕鱼工具“地笼”来到了长江南京段某处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后巡逻民警当场将杜全华抓获,并缴获禁用渔具“地笼”2只以及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泥鳅若干。

  经南京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认定,杜全华使用的捕捞工具是地笼,属于禁用渔具,其捕捞的地点所处水域属于长江干流水域,系禁渔区。

  被抓获归案后,杜全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杜全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认为,杜全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019年8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杜全华提起公诉。同年8月19日,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杜全华罚金一万两千元。

  【检察官说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340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作为我国重要的淡水水生生物基因库,长江孕育了丰富的鱼类资源。但近年来,随着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频发,长江的渔业资源严重受损。当前,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的濒危鱼类物种达到92种,白鱀豚、白鲟等珍稀动物多年未见踪迹,长江三鲜基本绝迹。切勿为了一己私利破坏长江的渔业资源,让我们携手保护长江的美好明天。

  编辑: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