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下半年,王慧全在担任某公司销售期间,伙同该公司店长李明(已判刑)等人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无名药膏和眼贴。其中,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王慧全销售眼贴2盒,每盒10片。2017年11月,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无名药膏33支、无名眼贴31盒。经鉴定,查获的膏药、眼贴均为假药。王慧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慧全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非法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同他人共同实施销售假药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019年3月,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对王慧全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鼓楼区检察院指控,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王慧全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买卖及相关工作。
【检察官说法】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民生大事,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极大,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更危害到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