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1. 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本部门内设机构包括内设机构8个,分别是政治部、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外设3个派出检察室,分别为席桥检察室,白马湖检察室,施河检察室。本部门无下属单位。
2.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纳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汇总决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共计1家,具体包括: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三、2020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年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区争排头、全市争第一、全省争先进、全国争模范”的目标引领下,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为淮安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建院水平再创新高,被表彰为“全国文明单位”,再次获评“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连续12年获评“全市先进基层检察院”。
一、把握服务大局主旋律,展现更大检察作为
在抗击疫情中彰显检察担当。面对疫情防控严峻形势,全体检察干警主动请战,闻令而动、听令而行,所有人员深入社区参与一线联防联控64天,积极为15个挂包小区协调、赠送防疫物资,协助做好人员管控。以检察官的形象创作《儿童病毒预防歌》微视频,为未成年人普及预防知识,向全区幼儿园、小学推广。坚持疫情防控与依法履职两手抓,联合公安机关围绕重点场所进行摸排调查,办理的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被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作为典型案例联合发布,依法、及时稳定社会舆论。关注后疫情时期企业复工复产,携手法院快速为一民营企业解冻资金1300余万元,被最高检评为典型案例。
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越是到了最紧要的关头,越要慎终如始、持续用力。开展案件办理攻坚行动,做到快捕快诉,全年共办理涉黑涉恶案件8件48人,率先在全市完成案件清零任务,被表彰为全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先进集体。与公安机关会签《关于进一步规范黑恶势力刑事案件“黑财清底”专项工作实施办法》,对强制措施的适用、涉案财物的审查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依法扣押黑恶势力财产近3000万元。坚持把案件质量放在第一位,既不办“过头案”,也不放纵黑恶犯罪。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对张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中2名犯罪嫌疑人因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机制、监管漏洞等问题,向重点部门、责任单位制发检察建议9份,均获认可采纳。
实实在在保障企业经营发展。保企业就是保就业、保民生,出台《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检护淮企”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条意见》、建成服务民营经济工作站,努力在司法办案中为涉案企业“留得青山”。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对伪造公司印章造成本地一民营建筑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被告人王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将办案中发现的职务侵占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切实做到慎捕慎诉,全年对4名企业经营者、6名企业骨干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办理本区一小微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时,调查发现该企业为附近居民提供近20个就业岗位,疫情过后刚从银行贷款80余万元恢复生产,如果一诉了之,企业主服刑、公司倒闭、员工失业。综合考虑案情和经营状况后,举行公开听证对企业负责人高某某宣告不起诉,企业在承担相应行政处罚后得以“存活”下来。
二、凸显司法为民主基调,推出更好检察为民措施
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38人,起诉923人,案件量和人均办案量位居全市前列。着力营造更加安全的社会环境,全年共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和诈骗、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227件314人。依法办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犯罪”,加强与区纪委监委协作配合,共受理建筑工程、侵害退役军人权益等领域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提起公诉7件8人,办案质效全市领先。积极参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过支持起诉、提起公诉等方式办理各类案件63件,为137名农民工追回工资358万余元。
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 要求,重点打击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犯罪,起诉制售假保健品、有害卤菜制品等犯罪22件37人,对一起添加亚硝酸钠超限量300余倍、致3名未成年人食物中毒的主犯提出判处实刑建议。针对“小作坊、小摊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全区13111家业主签订守法承诺书、区市监局组织监督抽检4000余次,有效保障群众“舌尖”安全。针对朋友圈微商违法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以及药店执业药师“挂证”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4份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整治。
持续增进人民群众幸福感。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把“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落在实处、做出实效。全年共收到群众来信155件,除无联系方式、匿名等原因无法回复外,均在7日内告知“收到了、谁在办”,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100%。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用心用情对“因案致贫”的被害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全年共发放司法救助金31.7万元,同比上升44.1%。办理的未成年人马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中,联合省、市检察院共同发放救助金10万元,创新实施分期发放模式,并为其一揽子解决心理疏导、变更监护人、异地就学、就医等系列问题。
三、深耕法律监督主阵地,提供更精检察产品
以细致审查深化诉讼监督。检察监督不是“零和博弈”,而是通过纠正不严格、不规范司法执法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在公平、法治上的更高需求。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一年来共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4件次,监督立案13件、监督撤案53件、纠正漏捕14人,纠正漏诉18人。做好刑事执行监督,积极承担制定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方案任务,派员参加对涟水、洪泽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开展禁止令执行专项检察,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监督意见,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对4名违反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予以警告。深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注重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强化同级监督,加大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力度,共发出再审检察建议8份,均被采纳;与法院共同解决执行难题,发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2件,均被采纳。
以精致办案释放司法善意。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既做犯罪追诉者,又做无辜保护者,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审前、审中可不继续羁押的16人变更强制措施;全年共决定不起诉115人,同比增长1.8倍。在办理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时,检察官了解到被害人长期拖欠顾某某工资20余万元,为了给患癌症的父亲做手术,顾某某多次索要工资无果后,一怒之下将被害人车辆砸坏。检察官充分考虑到被害人拖欠巨额工资在先,顾某某积极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家庭生活较为困难系唯一劳动力,综合考量后依法对顾某某决定不起诉,还协调相关部门帮助顾某某要回了拖欠的工资。
以极致要求提升办案质效。“理念一新天地宽”,努力将案件从“办对”向“办好”“办巧”转变。强化检察官责任意识、提升司法办案能力,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减少延长、退查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平均办案时长缩短11天,案件办结率同比提高13%。注重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司法经验提炼,积极撰写和报送典型案例,全年有4个案例入选最高检和省检察院典型案例。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力求做到“办理一件,治理一片”。积极主动争取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支持和保障检察建议落实,全年有针对性地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4份,均得到相关单位的重视和整改。
四、点燃创新创优主引擎,培植更多检察特色
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当好公共利益的代表,涉及公益保护就要“没完没了”地抓。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5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37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件。通过办案督促清理违法堆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合计7461吨,治理河道5条,整治私采地下水的畜禽规模养殖场53家,让淮安区的天更蓝、水更清、城更美。追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费用192万余元,其中,对非法倾倒20余吨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徐某某、左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索赔185万余元。督促有关部门清除违法堆放某村原小学场地288吨固体废物,解决困扰当地160余户群众5年之久的烦心事,获得百姓高度赞誉。
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认罪认罚就是以事实、证据促进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同量刑建议,同时也要细致做好被害人工作,检察官的“事变多了、责任更重了”,必须下功夫抓出成效。在派出所、看守所、案管大厅等地循环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片,提升政策知晓度;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认真听取相关意见,为值班律师依法履职提供有力保障;注重与法院的分工负责、监督配合,在办理李某某故意伤害案时,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推动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审判环节促成赔偿谅解,当庭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有力促进矛盾化解、社会和谐。同时注重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效,依法对2名认罪认罚后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提请抗诉,获市检察院支持。一年来,共对980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适用率、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采纳率均保持在90%以上,位居全市前列。
用心呵护未成年人成长。起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6人,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不批捕5人,不起诉28人。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在网吧聚众斗殴案后,联合区公安分局、文广旅游局在全市首次对网吧经营者开展训诫。着力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建成300平米专业化司法保护中心,为实体化开展联合保护奠定基础。我院作为全国四个连线点之一,参与最高检“网上检察开放日”直播,向全国100多万网友全景展现淮安检察形象,被最高检表彰为法治进校园“表现突出单位”。原创预防校园欺凌MV《青春需要温暖》捷报频传,先后3次被中央政法委、最高检评为“十大原创音乐奖”“十佳微视频”“最佳创意奖”等。
五、增强自身建设主动性,打造更优检察队伍形象
深入推进“融党建”。强化党建引领,在政治历练中凝练出全院干警同心同向发展的“最大公约数”,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笃定前行。打造“红·薪”党建品牌,从宏大主题、时代细节等不同视角挖掘资源,以会客厅形式邀请援鄂英雄、全国人大代表、《天路淮军》作者等代表性人物开展对话分享,让干警在耳濡目染中感受红色文化、爱国情怀。发展党建“朋友圈”,全院3个党支部分别与企业、部队、社区结对共建,带动干警学习干事创业激情、甘于奉献豪情、服务为民热情,促进党建和业务工作“融”“活”发展。坚持运用“大道至检”自媒体向社会各界讲好检察故事,多篇文章被上级院转发,关注度和影响力不断增强。
持续扩充“人才库”。不断提升“领·道”讲堂质量,领导干部、业务骨干走上讲台30余次,为新进人员安排资深干警担任工作导师,在办案中手把手指导,1个课程入选最高检“民法典培训班”在线学习课程。开展素能专题训练营,个性化、差异化设置课程,以高强度练兵方式挖掘工作潜力,不断提升青年干警实务能力和理论水平。在绩效考核中树立实绩导向、贡献导向,激发工作主动性,常态化开展演讲、辩论、业务技能竞赛,涌现出“全国重罪检察人才”“全省案管业务能手”等先进典型。
全面织密“监督网”。从严从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主题警示教育,不厌其烦咬耳扯袖,坚决做到防患未然。认真落实防止过问、干预、插手案件的“三个规定”,做好过问案件、打听案情的填报记录工作,及时防控廉政风险。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开展“护航民企发展”“宪法宣传”等检察开放日活动,全年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社会各界代表等160余人次走进检察、了解检察。举办主题新闻发布会4次,通过微博、微信、淮安检察网加强与社会公众互动联络,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开法律文书657份、重大案件信息90条。
淮安区检察工作持续发展并取得新的突破,先后被最高检张军检察长、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批示肯定,全年共获得包括全国文明单位在内的国字号荣誉和表彰7项,是建院以来获奖数量最多、含金量最高的一年。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主要表现为:在服务保障淮安区高质量发展中,检察工作的贡献度还不够突出,与上级要求、群众期盼还有差距;“四大检察”发展还不均衡,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检察队伍司法理念更新还不够快,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努力解决。
第二部分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0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我院预算安排收入1652.3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收入1849.64万元减少收入197.25万元。收入增长率为-10.66%。;支出1652.35万元.较上年支出1849.64万元,增加197.25万元。支出增长率为-10.66%。主要原因:2020年度预算安排人员增资,公共经费支出预算减少。
(一)收入总计
2820.65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820.65万元,为当年从同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与上年相比减少186.02万元,减少6.19%。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转隶人员整体转出减少,公共经费减少及专项经费减少。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为当年从同级财政取得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与上年相比没有变化。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为当年从同级财政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与上年相比没有变化。
4.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为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与上年相比没有变化。
5.事业收入0万元,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与上年相比没有变化。
6.经营收入0万元,为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与上年相比没有变化。
7.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为附属独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与上年相比没有变化。
8.其他收入0万元,为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为取得的其它收入。与上年相比没有变化。
9.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万元,为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原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主要为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原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10.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主要为本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总计
2820.65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类)支出2316.49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事业支出。与上年相比减少361.58万元,减少13.5%。主要原因是转隶人员工资福利整体转移减少。
2.住房保障(类)支出504.16万元,主要用于人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175.56万元,增长53.43%。主要原因是在职干警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基数标准调整,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调整。
3.结余分配0万元,为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主要是对非财政补助结余按规定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等。与上年相比没有变化。
4.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主要为本单位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使用的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2820.6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820.65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2820.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423.62万元,占85.92%;项目支出397.03万元,占14.08%;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2820.65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186.02万元,减少6.19%。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转隶人员整体转出减少,公共经费减少及专项经费减少。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财政拨款支出2820.6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652.35万元,支出决算为2820.6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70.71%。其中:
(一)公共安全(类)
1.公安(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1652.35万元,支出决算为2820.6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70.7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人员奖金及司法改革绩效的增加。
(二)住房保障支出(类)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91.16万元,支出决算为140.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4.34%。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奖金及工资增加追缴住房公积金。
2.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年初预算为159.55万元,支出决算为363.4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27.8%。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奖金及工资增加补发提租补贴。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423.62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2130.6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292.9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820.65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361.58万元,减少13.5%。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转隶人员整体转出减少,公共经费减少及专项经费减少。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423.62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2130.6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292.9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8.16万元,占“三公”经费的91.11%;公务接待费支出3.72万元,占“三公”经费的8.8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0万元,完成预算的0%,比上年决算没有变化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8.16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27.2万元,完成预算的100%,比上年决算增加27.2万元,主要原因为车辆置换购入新车;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车辆置换购入新车。本年度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购置公务用车1辆,主要为车辆置换购入新车。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10.96万元,完成预算的1565.71%,比上年决算增加1.97万元,主要原因为车辆老化维护维修成本增加;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车辆老化维护维修成本增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车辆老化维护维修成本增加。2020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7辆。
3.公务接待费3.72万元,完成预算的101.09%,比上年决算减少3.63万元,主要原因为厉行节约开支,减少公务接待和降低接待标准;决算数小于(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厉行节约开支,减少公务接待和降低接待标准。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支出3.72万元,接待32批次,315人次,主要为接待区外来客;国(境)外公务接待支出0万元,接待0批次,0人次,主要没有此方面接待。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0.47万元,完成预算的78.33%,比上年决算增减少4.5万元,主要原因为工作需要,全市检察工作现场会,严格控制会议标准;决算数小于(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工作需要,全市检察工作现场会,严格控制会议标准。2020年度全年召开会议13个,参加会议77人次。主要为召开工作需要,全市检察工作现场会,严格控制会议标准。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3.35万元,完成预算的37.22%,比上年决算减少5.65万元,主要原因为增加培训次数,提高培训质量,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培训;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增加培训次数,提高培训质量,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培训。2020年度全年组织培训5个,组织培训150人次。主要为培训检察业务培训。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决算0万元,本年支出决算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本部门没有此类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92.98万元,比上年减少81.17万元,降低21.69%。主要原因是:转隶人员整体划转费用也相应减少。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64.1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64.1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十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部门(单位)共有车辆7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用车0辆、业务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其他用车主要是没有其他用车;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执法执勤用车中有两辆待处理,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
十四、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2020年度,本部门单位共0个项目开展了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涉及财政性资金合计0万元;本部门单位(□开展、R未开展)财政整体支出重点绩效评价,涉及财政性资金0万元;本部门单位共0个项目开展了部门单位绩效自评,涉及财政性资金合计0万元。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原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提取的专用基金、缴纳的所得税和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以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