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造肉一号案,涉案企业徐州远方中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其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了人用药成份,能够使猪傻吃、憨睡、猛长的广告词让人记忆深刻。随之而来的问题产生了:这种人用药成份是什么,是否允许添加,动物食用后是否在体内残留,进而对人体是否造成危害……
徐州铜山:精准办案 严厉打击央视曝光的“造肉一号”
2017年8月31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央视曝光的“造肉一号”案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作为被告单位徐州远方中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饲料添加剂配方师,在其研发的“造肉一号”、“味霸”等饲料添加剂产品中违法添加了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李刚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意该禁止添加物质的采购、添加。后被告单位将加入国家禁止添加物质的“造肉一号”、“味霸”生产并对外销售。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被告单位将加入国家禁止添加物质的“味霸”添加进4%猪复合预混料8%猪复合预混料中。涉案产品的营业额总计达190余万元。
回顾办案过程,有几下几点想与大家分享……
抽丝剥茧,准确定性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带着一系列的疑问,铜山区检察院负责办理该案的员额检察官赵盼走进了涉案企业——徐州远方中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翻阅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该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和复合预混料的企业,地址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境内,经营模式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全国各地的养殖户销售本公司的产品,销售范围广,涉及人员多。李刚是公司的法人兼总经理,同时公司还有另一位涉案人员,即公司的饲料添加剂配方师张强。而往饲料添加剂里添加人用药就是张强的“创新”之举。
张强到案后供述了自己添加的人用药是一种叫做格列苯脲的物质。但是,却一直宣称格列苯脲既不在允许目录中也不在禁止目录中,是打了个擦边球。如果真如张强所说,本着法无禁止即为自由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可能是一个无罪案件。
真实情况究竟如何,检察官翻阅了所有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向农委的专业人员请教。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而格列本脲显然是目录以外的物质。同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明确规定,未办理兽药、饲料添加剂审批手续的人用药品,不得直接用于饲料生产和饲养过程,可见张强的辩解完全是一个伪命题。而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确实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合格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引导侦查,锁定犯罪数额
涉案企业生产的涉案产品多达几十种,既包含“造肉一号”、“味霸”、“增肉灵”等饲料添加剂,也有4%猪复合预混料和8%猪复合预混料等十多个品种,其中有的添加了格列苯脲,有的没有添加,根据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结合车间主任、车间工人的证言和配方表等证据,认定了添加违禁物质的产品共计十余种,涉案金额190余万元。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涉案企业会计套账速达7000系统计算出了添加违禁产品的销售额,但是,公安机关在扣押速达7000系统过程中出现了没有及时扣押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出具的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是否真实客观又成了检察官心头的一大难题。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检察官带着问题重新对侦查机关扣押的物品进行检阅,终于发现了该企业的销售账单,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销售清单再次出具了会计报告,经比对,与速达7000系统的数据完全一致,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得到了补强,本案的犯罪数额完全可以认定。
聚焦庭审,有理有据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格列苯脲是一种人用药,代谢期短,对人体没有危害,本案中添加的量更是微乎其微,以本案不具有危害后果做出罪辩护。公诉人围绕格列苯脲作为一种磺酰脲类降糖药,仅适用于2型糖尿病人,降糖效果明显但是副作用明显,长期大量服用会造成病人低血糖和肾病,甚至导致死亡的药品属性阐述其危害性,同时根据涉案产品的配方表和包装上载明的用量计算出动物每日的摄取量远超过人体的最大用量,动物进食后被送至屠宰场,再到达百姓的餐桌,药性在动物体内的残留不可避免,进而对人体的危害也可想而知。
2018年3月20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李刚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张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办理该案,我们有以下两点突出的感受和体会:一是办案中经常遇到一些不熟悉的领域,要本着刻苦钻研的精神弄懂吃透;二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刻不容缓,坚决从源头上杜绝危害群众安全的不法行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