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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检察院办理里运河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08-26 18:09:00  来源:淮安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08年,淮安某公司以招商引资为名,从外地购置三艘无动力趸船,在未依法取得有关船舶适航证书以及未向海事部门报批的情况下,陆续进入本区里运河管制水域,采用单列首尾相联方式,顺靠停泊在里运河老西门运河码头。之后,在未经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淮安某公司对三艘趸船开工建设。船上设置餐饮部、KTV部、客房部,分别于2009年2月、10月、12月建成并运营。直至2017年因船体年久失修出现裂痕漏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海事部门责令停业。本院经现场调查发现,三艘趸船现已成危船,易引起侧翻造成人员伤亡、航道堵塞、水域污染等事件。其违法停泊里运河管制水域长达12年之久,已严重危害里运河生态环境、南水北调输水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与处理】

  里运河(内河段)是京杭大运河的组成部分,从淮阴船闸至运东闸全长24.3km,是本市工、农业用水的重要水源地。它不仅承担着内河航运功能(内河航道等级为五级,可通航船舶吨级为300吨),还承担着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输水功能。里运河风光优美,景色宜人,是群众日常休闲、游览的地方。

  淮安区检察院在发现该线索后,立即开展详细调查,在查明事实、固定证据、厘清权责的基础上,采用检察建议手段推动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彻底解决这一危害大运河环境的“顽疾”。一是多种途径调查取证。通过调取相关行政机关执法检查卷宗、法院涉诉案件卷宗、走访群众、实地查看、使用无人机航拍等多种方式收集和固定证据。经调查,该院认定3艘趸船现已成危船,易引起侧翻造成人员伤亡、航道堵塞、水域污染等事件,其违法停泊里运河管制水域长达12年,已严重危害里运河生态环境、南水北调输水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2月17日,淮安区检察院院对此立案审查。二是准确界定监管机关。对于项目,海事(该行政职能已划入区交通运输局)、水利、环保、自然资源与规划、消防等多个部门都负有监管职责。承办检察官考虑到本案前因及主要违法事实等因素,同时由于海事、水利有强制拆除(拖离)权,根据择优补强原则,最终认定区交通运输局作为监管机关,并于2020年3月26日向其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其提请区政府研究会办解决问题。三是现场监督确保实效。区相关部门组织对趸船强制拆除期间,淮安区检察院派员到场全程监督拆除进度、安全保障以及拆除垃圾规范清运、处置等情况,防范对里运河水环境造成二次破坏。2020年4月13日,“三艘趸船已全部被拆除到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得以消除。

  【法律分析】

  对“运河人家”三艘趸船非法停泊行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三艘趸船违法停泊在本区里运河管制水域长达十多年之久,已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和水上交通安全,系水上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取缔。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关于印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淮政发〔2017〕51号)文件的规定,区地方海事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所辖通航水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管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职责,负责辖区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牵头组织开展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等。根据2019年3月21日中共淮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淮安市市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撤销市淮安地方海事处(即上文所述的区地方海事处),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淮安区交通运输局,将行政执法等行政职能交由淮安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本案中,淮安区交通局作为职能部门,负有辖区通航水域(包括本区里运河航段)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水上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等法定职责。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益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淮安区交通运输局在发现该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后,未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致使该违法行为未被有效制止、消除,持续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发出检察建议的条件。淮安市淮安区交通运输局在收到该院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3艘趸船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最终使得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得以消除。

  【典型意义】

  打造大运河文化带,是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曾先后两次就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作出重要指示。作为大运河流经的重要省份,江苏省委加强整体谋划、科学规划,提出要推进江苏段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但长期以来,大运河也面临着遗产保护压力巨大、传承利用质量不高、资源环境形势严峻、生态空间挤占严重、合作机制亟待加强等突出问题和困难。

  本案中的违法行为涉及的大运河淮安段正处于大运河的核心地带和黄金水段,运河文化资源丰富,遗产区面积3979公顷,约占整个大运河世界遗产面积的七分之一,河段沿线遗存各类遗产93项,包括京杭运河、黄河故道、洪泽湖及大堤等各时期水利工程及相关文化遗产35项,聚落遗产8项,其他运河物质文化遗产2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27项,生态和景观保护区2项。大运河淮安段的生态修复和文化资源保护情况,将直接关系到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的成败。

  本案中,3艘趸船违法停泊里运河管制水域长达12年之久,已成危船,不仅严重危害里运河生态环境,也对南水北调输水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构成了威胁。淮安区检察院积极行使公益诉讼职能,以实际行动解决了这一长期遗留的重大公益问题,既维护了当地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又积极贯彻了党中央、习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为大运河保护工作的创造了淮安“样板”。

  编辑: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