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0日,淮安区检察院报送的《江苏省A建工申请执行监督案》入选最高检第6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A建工公司系民营企业,为原告王某某诉B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第三人。淮安区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根据王某某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A建工公司银行存款1600.5万元,该财产保全裁定生效立案后移交执行。2020年1月20日,该区法院冻结A建工公司账户。但是由于该账户金额不足裁定保全数额,2020年1月21日,该区法院又冻结A建工公司另一账户。
由于账户回款,2020年1月22日,A建工公司发现上述两个账户被冻结资金已超过裁定保全金额(两个账户被冻结资金分别为人民币1600.5万元和1349.61115万元),因此,就超标的查封问题向该区法院书面反映该情况,后一直未得到答复,该公司遂于2月12日向淮安区检察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申请,请求监督纠正超标保全行为。淮安区检察院受理后,立即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经审阅资料发现A建工公司提供的冻结资金数额相关证据还不充分,由于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承办检察官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申请人、案件审理法官及具体执行法官取得联系、了解案情。经过审查,淮安区检察院认定该区法院裁定保全数额是1600.5万元,但在具体执行中,法院实际冻结被保全人A建工公司2950.11115万元,明显超出裁定保全的数额。2月13日,淮安区检察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并与执行法院积极协调配合。2月14日,该区法院裁定对超标冻结的账户资金1349.61115万元解除冻结,并及时告知A建工公司。2月17日,该笔资金解冻后,A建工公司迅速用以复工复产。
此案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助力企业复产复工的典型案例。一是为企业护航、提供司法保障。淮安市检察机关民事部门在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过程中,切实“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坚持提高办案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注重社会效果相统一,为涉案的民营企业提供优质司法保障。二是克服疫情影响,保障企业复产。淮安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能够做到换位思考,主动克服因疫情防控带来的交通不变、人员紧张等困难,通过线上沟通、线上审查、线上处理,制发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与区法院协调配合及时解除冻结资金,保障涉案企业顺利复产。三是作出检察贡献,实现共赢多赢。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中,检察机关没有做旁观者、局外人,而是依法快速帮助民企解除超标冻结资金,为疫情中的民营企业“雪中送炭”,传递司法温情和善意,实现共赢多赢,为保障民营企业顺利复工复产作出检察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