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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检察院】从王某某非法集资案看民间标会
2020-08-26 18:13:00  来源:淮安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08年至2014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淮安市利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民间标会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请会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担任牵头人并制定会规,规定不同会种每月固定日期在上述地点竞标,每次得会人需依据不同会种向王某某缴纳50元至200元的手续费。后被告人王某某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熟人、邻居、同事、社会公众宣传、扩散请会应会及获得高额利润的标会信息,以此吸引并放任不特定对象加入其经营的民间标会。在请会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还多次向会员承诺自己所请的会有保障、有利润等,以此取得会员信任。截止案发,被告人王某某共计骗取普通会员人民币2000余万元元,另有多名互相上会的会头未能对账。

  【调查与处理】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4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民间非法标会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处罚。

  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司法解释明确: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3.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择一就可认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在自身背负大量债务且债务总额持续增加、本人不具备请会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向会员虚构“标会将获得高额回报”的虚假信息,以此吸引大量会员应会,并隐瞒了自己通过欺诈编组方式大量占有会员资金的真相。同时,被告人王某某还将所占有的会员资金用于与其他会头相互上会,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在其归案后,又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义务。另外,王某某所请磕会账册也反映:其在自身背负大量债务的情况下,仍用多轮次请会,用后请的会钱弥补先期的亏损,其请会的组数由最初的几十组发展至上千组,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导致会员三千余万元的损失。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典型意义】

  2014年以来,淮安区会市变种崩盘,导致大量参与标会的普通会员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与信访风险。在如此沉重的教训下,淮安区仍存在地下标会行为,需各部门引起高度重视。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类犯罪,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多数情况下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二是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所以对待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审慎决策,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三是一旦发现涉案嫌疑,一定要及时报警,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导致损失扩大。

  编辑: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