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助力民企回归正轨
--包某某单位行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江苏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包某某为了其公司能够承接到建筑工程,在项目内部招标中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多次向B建筑公司总经理行贿人民币70万元、美元3万元;向B建筑公司副总经理行贿人民币10万元、港币20万元、欧元5万元,并代为支付机票及酒店住宿费用共计人民币3.1572万元。
二、办理结果及法律依据
被告单位A集团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公司股东包某某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告人包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4月30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A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包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三、办理成效及影响
本案被告单位江苏A建设集团公司是一家集房地产开发、酒店经营、国内外贸易等业务的综合性公司,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坚持法律适用平等,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
四、推荐理由和示范意义
淮安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坚持把服务民营企业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履职尽责,做好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影响。同时积极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能够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从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