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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检察院】常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2020-08-26 18:14:00  来源:淮安区检察院

  常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常某某,男,在乡镇从事复合肥料销售。2017年向王某某供应价值80万元的复合肥料未能收回货款,经法院民事判决后发现王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到公安机关控告报案后未予立案。常某某不服公安机关处理结果多次上访,并到淮安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立案。该院经过多次调查、审查于2019年10月17日对王某某合同诈骗案对公安机关监督立案。常某某因该案欠下巨额债务,其用于销售肥料的门面房亦被抵押,无法继续经营,其长期信访耗费了大量精力和财力,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妻子身患重病急需手术治疗。

  【救助过程】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在监督办案过程中多次走访常某某所在村委,了解到常某某不仅因该案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房产被抵押,其妻子也因患多种疾病失去工作能力,急需生活及医疗费用。为解决常某某家庭实际困难,促使其息访罢诉,该院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申请3万元司法救助金,准备在2020年春节假期结束后向常某某当面发放,并现场签署息访罢诉承诺书。

  春节期间淮安区爆发新冠病毒疫情,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淮安区对交通和人员进行管制,各小区、各单位都进行封闭式管理,导致常某某的司法救助金不能按原定计划发放。该院在与常某某沟通过程中了解到,春节期间常某某妻子病情严重,急需筹措经费进行治疗。淮安区检察院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外沟通协调。该院立即与区委政法委协调,决定开启绿色通道,抽调人员专门办理司法救助,切实解决被救助人实际困难。二是采取不见面形式发放。根据淮安区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承办检察官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直接将3万元司法救助金打入常某某的账户,并通过视频方式通知常某某疫情结束之后补办相关手续。三是做好后续跟踪帮助。该院发放救助金后,向常某某所在村委反馈其困难情况,并建议村委及时对常某某进行贫困识别,如果符合扶贫条件的及时建档立卡,纳入扶贫救助体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创新工作方法对涉法涉诉信访人开展的“不见面”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调查了解被救助人生活困难、急需用钱手术的情况后,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迅速启动绿色办案流程,最快速度完成审查、申报、审批工作。受限于疫情防控阶段交通管制,检察机关积极运用线上办案方法,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视频通话等方式向被救助人远程宣告决定、发放救助金,既避免当面领取可能带来的病毒传染风险,也及时提供了救助保障。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该案,进一步探索运用网信建设成果丰富司法救助方式,提高案件审查效率,在被救助人最迫切的时候提供精准救助,传递检察温情。

  编辑: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