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淮安区检察院】朱某某与丁某某健康权纠纷检察监督案
2020-08-26 18:14:00  来源:淮安区检察院

  朱某某与丁某某健康权纠纷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新冠肺炎疫情远程视频检察监督公开听证

  【要旨】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淮安区检察院创新工作方法,通过远程视频开展公开听证活动。不仅保证了疫情期间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信访渠道畅通,也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基本案情】

  丁某某与朱某某之间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朱某某持刀将丁某某面部砍伤。丁某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6000余元。因调解未果,丁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某赔偿医疗费。

  2019年4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朱某某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4000元。一审判决生效后,朱某某申请再审,主张其行为系正当防卫,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朱某某要求认定自身行为为正当防卫证据不足,裁定驳回朱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9年12月18日,朱某某向淮安区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本院在受理本案后,克服疫情给案件调查带来的不利影响,先后向公安、法院调阅了本案的相关卷宗,反复、多角度、逐帧回放公安出警现场录像及录音,并结合现场录像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询问,真实、完整的还原了本案的案件事实及相关细节。

  检察机关认真审核本案的相关事实后,办案人员认为朱某某的情形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为为增强办案结果的公信力,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化解朱某某的不满情绪,淮安区检察院决定就本案举行公开听证。

  2020年3月19日,淮安区检察院以远程视频的形式举行公开听证会,案件承办人担任听证会主持人,控申部门、民行部门、警务部门有关人员、两名当事人在现场参加听证会,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参与听证。会上,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通过询问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深入全面的了解,并对本案发表了意见。听证会结束后,承办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释法说理,朱某某对检察机关认真负责的态度表示感谢,并表示会正确对待问题,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2020年3月20日,淮安区检察院结合各方意见,对本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现场送达朱某某。

  【借鉴意义】

  由于该案办理正值新冠肺炎防治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淮安区院决定采用远程公开听证的方式,即检察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在检察机关听证会现场参加听证,受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与主会场保持实时沟通。听证会上,与会代表就双方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争议焦点充分发表观点,同时检察机关将案件相关视频证据进行有效清晰的出示。最终,办理结果获得了与会代表和案件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一是精心挑选人员。淮安区检察院精心挑选听证人员,商请区人大选派一名基层人大代表,商请区政协选派一名有一定法律知识背景的政协委员,同时邀请当地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作为律师代表参与听证。三名参与公开听证的代表,既有基层普通代表,也有专业法律人士,从不同角度发表对案件各自的看法,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办理。

  二是加强部门协同。为保障听证会的顺利进行,淮安区院民事、控申、技术、警务等部门通力协作。民事部门制订详细的听证方案;控申部门做好双方当事人信访化解工作;技术部门在听证会前多次进行技术调试,确保语音清晰、图像顺畅、证据出示完整;警务部门做好听证现场的安全保障。各部门通力协作,保障了听证会的顺利进行

  三是有效化解矛盾。通过公开听证,将案件事实公开,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案件当事人的意见,提高案件审查的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听证会上,案件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现场出示相关证据。同时检察机关结合证据,阐释相关法律法规,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检察办案的依据和法理,增强了公开听证的公正性和说服力,有效化解当事人的矛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编辑: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