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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刑附民”公益诉讼要做到三个确保
2020-11-17 17:3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往往长期有组织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涉黑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犯罪案件,需要追究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在作为公诉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也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涉黑”刑附民公益诉讼已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财断血”的重要手段之一。睢宁县检察院办理的“陶氏兄弟”涉黑案团伙成员20余名、涉及7项罪名,该院对其中犯非法采矿罪的9名成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该9名成员须连带承担地质环境治理费等650余万元。该案办理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被评为“2018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办理“涉黑”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内外部协作配合,确保程序“不脱节”。

  涉黑刑事案件审查由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两者不一定同步。但根据“两高”相关解释,须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为了避免涉黑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有些涉黑案件在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前,法院就已经对刑事部分作出了判决。因此,在检察机关内部,要规范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线索移送、证据补充转换等工作。在机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也要通过协商配合,共同做好“涉黑”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程序衔接等工作。

  二是准确厘清“公益”内涵外延,确保“诉得出、判得赢”。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因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又往往存在专业性强、鉴定难、取证难的特点。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其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容易确定,但生态价值缺乏明确界定。检察机关应着眼公益损害修复,借助专业力量开展相关鉴定和环境修复工程设计等工作,科学、合理确定诉讼标的。庭审前要充分听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预判争议焦点;庭审举证、质证要有理有据,确保“诉得出、判得赢”。

  三是加大裁判执行力度,确保判决“不挂空挡”。

  在“涉黑”刑附民公益诉讼中,涉黑团伙成员大多已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如果再被判处巨额民事赔偿费用,责任人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意愿难免会受到影响。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检察机关也要加强对“涉黑”刑附民公益诉讼执行活动的监督。“陶氏兄弟”涉黑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后,已执行到位114.97万元,法院在终结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还将依法强制执行,这样就体现了裁判的强制力和权威性。(王威)

  编辑: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