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上午,淮安区检察院对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进行公开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人员,并首次邀请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共同参加,听取了各方意见。
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香烟)一案系区烟草专卖局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淮安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行政执法机关长期处于执法一线,对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为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依职权启动公开审查程序。
在公开审查过程中,侦查机关说明了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情况,及侦查机关认定“有逮捕必要”的理由;嫌疑人表示认罪、悔罪,同时表示自己铤而走险是家庭经济压力较大所迫,正在上小学的幼子需要家人陪读,请求不批准逮捕;行政执法机关代表表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烟草管理秩序,且其流动收购、出售香烟,该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较大,但嫌疑人在调查过程中能配合执法,人身危险性较低;四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需要逮捕发表了各自的意见,部分代表、委员认为嫌疑人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惩处,但从案件办理过程来看,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较小,结合其家庭情况综合考虑可以继续取保候审。
在充分听取了公开审查各方参与人的意见后,该院及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就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和各方参与人的意见展开了讨论,后将公开审查情况、代表、委员的意见及检察官联席会议情况向院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