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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做微商引流建群 用丈夫账号转发淫秽视频获判 沛县检察官:违法传播必被捉
2019-08-23 10:29: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7年10月,李某某开始做卖男性保健品的微商,在朋友圈转发男性保健品的相关广告,但是客源一直不好。

  后来李某某听说建黄群,能吸引男性,进而能找到更多的客源。李某某就在微信上加了很多发布淫秽视频的微信群,自己也建立了一个叫微信群,建群的时间是2018年3月,然后李某某将其他微信群的淫秽视频发到李某某自己建的群,供其他人观看。李某某注册了几个微信号用来发广告,李某某把丈夫的账号拉到李某某群里,平时李某某用丈夫的账号在群里发淫秽视频,发送的都是聊天记录样式的短视频,打开后下载就可以观看,李某某共发布淫秽视频130余部。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018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检察官说法】

  微商引流也要注意方式方法,李某某不用自己的微信号去转发淫秽视频,带有这样隐晦的意味证明其明知这种行为不好,仍然继续进行。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违法传播必被捉。

  编辑: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