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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实施救助反被打 男子妨碍公务获判 沛县检察官:遵纪守法,配合执法
2019-08-23 10:34: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8年4月,梁某某请兄弟们一起吃饭喝酒,梁某某带了两斤白酒都被大家喝完了,饭后大家在饭店门口互相道别各自回家。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某镇时,发现梁某某醉倒在路边,民警便对梁某某进行救助,梁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民警,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民警遂对梁某某强制传唤(先口头传唤),在传唤过程中梁某某将一辅警打伤,后民警将梁某某带往派出所,途中梁某某一直辱骂民警,直至被带到派出所后梁某某仍对民警进行辱骂。

  第二天梁某某酒醒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

  本案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主观上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对辅警人员实施了暴力行为,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

  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碍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配合民警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上述案例中,男子醉酒摔倒在地,警方伸出援手却被肆意辱骂,面对民警执法,甚至暴力对抗打伤辅警。在此提醒大家,一是饮酒要适度,酒多必伤身。二是外出饮酒提前告知家人、朋友自己所在位置或者提前安排好代驾,以免醉倒街头无人问津,出了事情亲友伤心,后悔莫及。

  编辑: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