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拮据,竟将寺庙功德箱作为“提款机”,三次作案“提取”香火钱50元。近日,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吉某、黄某、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三个月。
吉某和黄某是母子关系,和章某是妯娌关系,三人曾多次搭档盗窃寺庙功德箱被法院判刑。2019年3月,尚在缓刑考验期的三人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再次商议到扬州市大明寺功德箱内“取钱”,并按照惯例由黄某负责开车,章某负责望风,吉某负责窃取钱财。
2019年3月10日,黄某开车将吉某和章某带到大明寺停车厂,吉某和章某装成游客进入大明寺内闲逛,章某在寺庙功德箱附近望风。等到无人时,吉某便拿出自制的粘有双面胶的铁板,用绳索系好并放入功德箱的投钱口,来回拉动粘住钞票后再从投钱口拉出。得手后,由黄某驾车带其二人迅速从寺庙离开。
2019年3月16日,有群众向大明寺工作人员反映有人偷盗寺庙功德箱内的香火钱。经工作人员查看监控,发现一女子分别在大明寺鉴真纪念馆、大雄宝殿功德箱等处用钓鱼的方式前后三次窃取钱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对现场及周边道路监控的研判分析和巡线追踪,发现犯有盗窃前科的黄某、章某和吉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三人传唤到案。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于2019年3月10日、3月13日、3月16日用钓鱼方式在大明寺三处功德箱内窃取人民币50元的事实。经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邗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吉某,黄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实施三次盗窃,属于“多次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