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王某在商场或饭店附近,冒充饭店服务员的新同事、厨师长弟弟,借用被害人的手机,再以请求帮忙搬运行李为由,支开被害人,拿走其手机。王某用这种方式,多次在南京、北京等地盗窃手机,共价值一万余元。
2019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本案中,王某虽然编造理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但这只是方便其借用手机,被害人并没有将手机自愿交付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虽然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有短暂的人机分离,但是被害人并未失去对手机的控制和占有,王某在被害人短暂人机分离的状态下取得手机,其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检察官说法】
遇到陌生人搭讪、请求帮忙时,要确认对方自称的身份是否属实,不轻易借出、交付财物,一旦发现情况不对,要提高警惕,及时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