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刚放假,就接到培训电话;前脚买了房,后脚就收到贷款信息……原来有“内鬼”!9月2日,江苏省新沂市检察院对袁某等14人参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袁某等14人按照非法获利数额进行赔偿,并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涉众型侵害公民个人隐私领域一次对多人提起公益诉讼,在全省尚属首例。
2018年4月至6月间,袁某伙同占某、徐某、邹某、王某等人利用在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铁通公司上班的便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开通公司内部系统的网点权限,私自查询公民移动手机号码,并以每条7到8角钱的价格卖给杨某等人,杨某、颜某、方某、蒋某、肖某等人从中加价5至10元不等,再通过网络转卖,非法获利5000元到40多万元不等。
袁某等人的行为泄露了包括江苏新沂市众多手机用户的个人隐私,严重侵犯用户合法权益。该案由公安部督办,新沂市公安局管辖。新沂市检察院在查办刑事犯罪的同时,同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据悉,法律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五大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等。本案不属于五大类范围,检察机关为何提起公益诉讼?新沂市检察院检察长明广超解释,上述范围外还有一个“等”字,“等”外范围包括存在严重侵害公益、群众反映强烈、普通诉讼又缺乏适格主体的问题,但尚未纳入诉讼范围的其他领域(如互联网、安全生产等)。“个人信息安全群众高度关注,此次在该领域提起公益诉讼,就是检察机关进行‘等’外维权的积极尝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消费领域不特定受害人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可以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