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淮安区检察院】黄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0-08-26 18:15:00  来源:淮安区检察院

  黄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5年前,村民黄某某和张某达成协议,张某借给黄某某7万元,黄某某则将镇上一间房产抵押给张某,双方签订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但直到2018年7月25日,黄某某才将欠款全部结清。7月26日22时许,拿到自己房屋钥匙后,黄某某查看了自己的房屋,发现房间里的家用电器少了几件。随即黄某某一家三口驱车赶至张某家进行理论,之后便发生了斗殴。黄某某抄起张某家的一个小板凳将张某的左眼角砸破,造成张某轻伤二级。案发后黄某某逃至外地躲藏,淮安警方遂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018年10月14日,常州警方将黄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向淮安区检察院依法提请逮捕黄某某。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根据江苏省检察院出台的《关于逮捕案件规范化审查的意见(试行)》规定,淮安区检察院依职权对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启动公开审查程序,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与。为确保此次公开听证工作安全,该院预先组织司法警察、刑检、技术等部门召开分析会,根据犯罪嫌疑人身体、思想状况,充分预判途中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并就警力安排、手续办理、押解路线和纪律要求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要求。同时安排提解出所、现场秩序维护、提解还押三组警力,全程严格、规范、高效履职。

  在听取多方意见环节,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案发后逃跑且归案时认罪态度一般,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则提出,嫌疑人在本地有固定住所,能够随传随到,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当场表示愿意进一步赔偿。被害人在听证现场对犯罪嫌疑人表示了谅解。在了解各方意见之后,该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代表进行评议,参会代表结合侦查机关和被害人意见及犯罪嫌疑人表现,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当日,在综合考量案件证据、听证、评议情况后,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如下:黄某某在本地有固定住所,且案发之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在以后的司法程序中能够配合司法机关,做到随传随到,因此对黄某某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

  【借鉴意义】

  该案系全省首次将在押犯罪嫌疑人提解至刑事办案区公开听证审查的案件,相关做法受到省院刘华检察长批示肯定。该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与,接受社会监督,也是对检察工作理念和监督方式的创新,改变了以往到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举行公开听证审查的模式,强化了检察机关“主场”意识。根据犯罪嫌疑人身体、思想状况,该院充分预判途中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精心组织提押、押解、现场秩序维护三组警力,将犯罪嫌疑人安全规范提押到刑事办案区,突出对审查逮捕诉前把关等诉讼进程的把控,通过上述听证审查等仪式和程序,公开普法宣传,有效展示检察机关的作为和影响力。

  编辑: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