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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检察院利用远程视频对一起认罪认罚的故意伤害案件公开审查并现场促成调解
2019-05-24 15:51:00  来源:淮安区检察院

  5月23日下午,淮安区检察院运用远程视频技术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听证,检察官现场开展调解,并促使案件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嫌疑人家属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员额检察官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后当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经初步查明: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男,47岁,物业服务人员)与被害人邵某(业主)就停车收费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互殴,致被害人左眼受伤,嫌疑人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构成轻伤一级,嫌疑人构成轻微伤。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2019年5月17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对陈某某提请批准逮捕。

  经审查,员额检察官依职权对该案开展公开听证审查,本次公开审查工作邀请了侦查人员、被害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参加,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提审设备参加了本次公开审查。为确保符合公开听证的条件,承办人阅卷时明确案件定性,确认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类案件,被害人存在一定程度过错,现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了解到嫌疑人系军人家属,家庭条件较差,其有一子尚在部队服兵役,原定近期举行婚礼结婚。现被害人索要15万赔偿,嫌疑人一方面对巨额赔偿无力赔偿,另一方面对物业公司不予合力承担后果表示不满。为保障公开听证秩序,承办人在提审期间先就嫌疑人赔偿能力以及赔偿意愿进行了解,后通过电话就合理的赔偿数额、赔偿后向物业公司再追偿等问题对被害人、嫌疑人妻子进行释法说理。为强化公开听证实效,听证过程中不仅组织侦查人员、辩护人、被害人、嫌疑人发表各自的看法,更加着重调解嫌疑人与被害人的矛盾,当场促成双方达成7.5万元赔偿额的调解协议,嫌疑人家属当场履行,承办人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后当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侦查人员当即到看守所执行决定。

  该案作为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普通故意伤害类公开听证审查案件,充分利用公开听证多方到场的条件,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有效组织调解,并在综合考量后当场作出决定,从维稳的大局出发,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落实好认罪认罚制度,转变司法理念,对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谅解的案件不仅做到“不捕”、“慎捕”,更是做好履职的及时性,充分保障人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淮安区检察院高翔、李丹丹)

  编辑: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