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活了这么大,有做人的底线,怎么可能干出这么猪狗不如的事情?我真没干这事,我是冤枉的啊……”
“我是去派出所了解情况的,没想到他们直接把我当犯罪嫌疑人抓起来,然后没穿警服就对我进行审讯,逼我承认没发生过的事情……”
“法官大人,检察院起诉书对我的指控,全都是假的,你们可要为我做主啊……”
面对被告人声情并茂的“喊冤”,你的心里会不会打鼓:难道,他们真的有冤在身?难道,检察官真的办错案了?
NO!NO!NO!检察官可不这么想!
大千世界,啥人都有。对于检察官来说,遇到面对铁的事实依然决不认罪的“死磕派”被告人,那可是大概率事件,完全不需要靠运气。
怎么办?好办!任他口吐莲花,只管气定心平。因为检察官办案,可不是只听被告人怎么说,而是要凭借互相印证的事实、确实充分的证据、逻辑严密的论证,对他们进行依法指控。
当然,还有更重要的,那就是在法庭上,检察官会充分运用庭审智慧,讲究方法策略,针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见招拆招、斗智斗勇、从容应对,直至送他们到该去的地方,接受该有的法律制裁。
1.跳着问题问,“绕”你没商量
场景一:被告人到案后拒不认罪,只是在侦查阶段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勉强承认自己嘴唇曾近距离靠近被害人嘴唇,且过程与被害人陈述吻合,但其他关键事实全部否认。然而,在意识到第一次供述对自己不利后,从第二次接受讯问开始,被告人全盘否认了第一次的供述,声称那是民警逼其说的。
开庭时,公诉人就此对被告人展开讯问。
“被害人指控你曾亲过她的嘴,你是否承认这个事实?”公诉人明知故问道。
“肯定不承认啊!没有的事,我怎么可能承认!”被告人情绪激动地回答。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你有没有承认过这个事实?为什么?”
“从未承认过!因为根本没有这回事!”
“侦查人员有没有逼迫你承认?”
“他们逼迫过我承认的,但我没认。我没干的事,他们再怎么逼我,我也不会承认的!”
“你的意思是说,干过的事,你会承认;没干过的,无论民警怎么逼你,你都不会承认的,是这样吗?”公诉人追问。
“是的!”被告人斩钉截铁。
“在侦查阶段,你有多次供述,每次笔录你都看了吗?” 公诉人话锋一转,抛出一个看似与上述问题无关的提问。
“看了。”被告人回答。
“每次笔录后面的签字是你自愿签的吗?”
“都是我自愿签的。”
“我再问你,为何从第二次供述开始,你否认了自己嘴唇曾近距离靠近被害人嘴唇这一事实?”公诉人再次转移话题。
“那不是事实,当时那样说,是民警逼我的!”
“民警怎么逼你的?”
“我不承认,他们就辱骂我,我没办法,就只好承认了。”
“公诉人在前面的讯问里,你明确回答了两点,一是每次笔录你都看过,且经过你的确认并自愿签字,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也印证了这一点;二是你明确表示,不存在的事实,民警再逼你,你也不会承认的”,说到这里,公诉人提高了嗓门,“但你刚才又说,第一次供述是民警逼你承认的。请你向法庭明确回答,你到底哪句话是真的?!”
“……”在短暂沉默后,被告人态度发生转变,对在公安机关的全部供述内容表示认可,没有异议!
2.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场景二:60多岁的被告人,正对邻家智障女孩实施猥亵时,被女孩亲属当场碰到,但到案后依然拒不认罪。法庭上,辩护人围绕智障女孩的陈述是否能够采信提出质疑。
“法医鉴定证明,被害人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话都说不完整,她对案发经过的陈述不能采信!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被告人无罪!”辩护人提出质疑。
“鉴定意见明确指出,虽然被害人智力发育迟滞,但她意识清楚,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陈述的案发经过与证人证言吻合,被害人智力发育迟滞,恰恰说明她的陈述可以采信,因为以她的智力水平,她根本不可能故意编造谎言对被告人进行诬陷!”公诉人随即进行回击。
“她们家就是看我家日子过的好,所有想讹我的钱!”被告人接着辩解。
“案发以后,被害人家跟你要过钱吗?要了多少?”公诉人问。
“这个没有。”
“那你为什么说被害人家就是想讹你钱?有证据吗?”
“我是这么想的,没有证据。”
“如果事实存在,被害人家为什么没有立即报警,而是选择在几天后报案?”辩护人接过话茬。
“被害人一家生活在农村,村民把脸面看得很重。案件发生后,家人出于对女儿声誉的考虑,才没有立即报警,这一点得到了多位证人的证实,这恰恰否认了被害人家借此事讹被告人钱财的可能性!”
经过几轮辩论,真相已不言自明。
3.引君入瓮,再赐致命一击
场景三:被告人性侵邻家女孩后,编出种种谎言对抗审讯。在部分谎言被客观证据击穿后,便多次以“年纪大,记错了”为借口试图蒙混过关。公诉人利用庭前新获取的客观证据,让被告人的谎言在法庭上暴露无遗。
“2020年国庆期间,关于回老家的时间和在此期间的穿着,你的供述多次出现前后矛盾,你怎么解释?”公诉人问。
“时间长了,我记错了,这很正常啊!”被告人轻描淡写回答。
“你知道被害人奶奶经常去哪家棋牌室打牌?”公诉人随即转化话题。
“知道,在我岳父家。”
“既然是你岳父家,又在同一个庄子,应该对棋牌室很熟悉的吧?”
“当然熟悉。”
“2019年五一期间,你有没有和被害人独处,且有一次刚好遇到被害人奶奶拎着鸡蛋从棋牌室回来?”
“我岳父家从不给打牌的人发鸡蛋,所以你说的这件事,根本不存在。”
公诉人随即出示多名证人证言,证实该棋牌室给打牌的人发鸡蛋非常常见。
“你刚才说对棋牌室很熟悉,怎么可能不知道经常发鸡蛋的事情?”公诉人追问。
“那我可能记错了!”被告人稍微愣了一下后,再次以同样借口回应。
“公诉人再问你,你说2019年3月至9月,你一直都在外打工,从未回过老家,所以检察机关对你在当年五一期间的犯罪指控不成立,是吗?”
“是的,这个事实,有工友能给我证明!”
“被告人,请你再仔细、认真地回忆一下,这几个月里,你确定,真的没回过老家?”公诉人问。
“我确定,这次记忆非常清楚!”
“这次真的不会记错?”公诉人再次追问。
“这次绝对不会!”被告人斩钉截铁。
“那好,现在出示一组刚刚获取的证据。”说着,公诉人拿出两张公安机关调取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表,“该证据证实,你曾于2019年4月20日21时12分入住淮安区一家宾馆,次日下午15时12分退房;同年5月1日19时16分,你入住淮安区另一家宾馆,次日上午10时54分退房。被告人,请你解释一下吧!”
面对这一客观证据,被告人顿时语塞,逐渐低下一直高昂的头。
经过法庭审理,上述三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年、七年十个月。
面对百般狡辩的被告人,检察官想告诉他们的只有一句话:试图通过拒不认罪逃避法律制裁,门都没有!